北院:高虹安為增辦公室零用金 詐助理費敗壞官箴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案,北院认为,高虹安为增加办公室可运用零用金,非法诈取财物,败坏官箴,考量她没前科,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

台北地方法院新闻资料指出,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报立法院公费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费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新台币11万6514元,4人总计诈领12万3128元,罪证明确。

新闻资料指出,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从重依贪污治罪条例论处。

台北地方法院审判长廖建杰、苏宏杰、王沛元组成的合议庭认定,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员的要职,负责立法等公务,本应廉洁自持,并遵法自律,资为人民榜样,竟为增加立委办公室可运用的零用金,罔顾立法院编列预算支给公费助理补助费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职务机会诈取助理补助费,败坏官箴。

合议庭指出,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为立法委员的公费助理,配合立法委员诈领助理补助款,也属不该;考量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务员身分,且可罚性较轻,其中陈奂宇及王郁文的犯罪情节轻微;另外,陈奂宇及黄惠玟未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但坦承犯行,犯罪情状显可悯恕,依法均可酌减其刑。

合议庭考量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人没有前科、各自涉案情节以高虹安最重、黄惠玟次之,陈奂宇及王郁文较轻,另参酌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刑,并宣告附条件的缓刑。

高虹安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分别判处1年至2年不等徒刑,均谕知缓刑,缓刑期间服义务劳务;4人未扣案犯罪所得均没收或追征;前助理陈昱恺无罪。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