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國中少女自拍裸照 和解騙減刑...上訴遭識破改重判
台中吴姓男子在交友网站认识1名国中少女胁迫她自拍裸照,一再下指令说「都没穿,要我说几次」,成功取得对方自拍胸部、下体照片。法院一审以吴认罪、和解,减刑后依儿少性剥削判5年10月,二审认为吴上诉后否认,拖欠不赔偿对方,显无可悯恕,撤销改判他7年6月,仍可上诉。
检警调查,吴男2022年10月17日上网以暱称「痴情男子汉」和少女攀谈取得对方脸书,吴后要求对方传裸照给他遭拒,吴就恐吓「妳封锁我没关系,我要跟妳同学、老师和家人讲妳玩我感情」,后又以脸书传「妳再不传没穿的,我就要跟妳朋友讲」。
少女吓到自拍胸部、下体裸照5张传给吴,后来经妈妈检查手机惊觉异状才曝光,少女也在家人陪同下报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审时,吴坦承不讳,勘验对话也发现,吴称「我已经说过了,都没穿,要我说几次,都没穿、都没穿,看得懂吗?要我说几次」,经少女传照片后,吴又不满问「请问下面你穿着做什么?」可见他反复要求下,少女被迫拍摄。
一审考量,吴犯后和少女及家属调解成立、赔偿,也无证据显示他有散布,认为若判最轻7年以上稍嫌过重,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予以减刑后,依以胁迫之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判吴男5年10月。
吴不服上诉,辩称不清楚少女年纪,还说对方称自己大一,不清楚她未成年,请求从轻量刑。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吴一审时全部坦承,且少女曾说「你让我想一下我真的要崩溃了」、「只能自己忍着不让别人发现」、「我不敢脱」等,遭吴胁迫下才拍摄。
二审查,吴和少女和解后仅支付3万元,仍欠尾款3万元,显见一审时以认罪、和解换取减刑,上诉后就避重就轻不再赔偿,之前还有类似前科,认为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撤销改判他7年6月。
吴男逼国中少女自拍裸照,法院二审撤销改判他7年6月。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