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最新爆料 最高法院10年前早打脸
前总统陈水扁7日举行「国务机要费案国际记者会」,亲自说明在任内国务机要费的各笔支出明细,为自己辩驳。(郑任南摄)
陈水扁涉案起诉贪污总金额
前总统陈水扁以「爆料」方式,公开21项机密外交的支出项目,强调自己没有贪污,事实上扁所说的内容,正是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无罪判决理由,但2012年遭最高法院「打脸」,被指违背经验与论理法则,撤销更一无罪判决发回高院第二次更审。
此外,扁所称21项机密外交项目,历审法院仅公布资助郑楠榕基金会及餽赠刘导结婚礼金、犒赏林锦昌与马永成等,扁是否把不能公开的项目泄漏引发法界质疑,有人认为检方应主动调查厘清。
扁在记者会所说的国务机要费公支出超过了因公收入,是引用2011年高院更一审「大水库」的计算法,认定扁等人以伪造文书及搜集他人发票等不当方法报领的「非机密费」,都用在21项机密外交支出,欠缺不法所有的犯意。不过,这种说法及判决理由,最高法院不认同,斥责是明显违反经验与论理法则。最高法院认为,扁珍及马永成等人长年参与机要,怎么会预知国家将遭遇重大急迫的情况,致穷尽国家法制内管道仍无法取得经费,非要挪用国务机要费?
最高法院指出,当时每年的「机密费」除公用,还有余额供陈水扁家人私人开销,公用的私用后的剩余款较多时,吴淑珍还指示拿去玉山官邸,「机密费」充裕的情况下,扁珍还搜集他人发票来报领「非机密费」,做为秘密外交用,做法非常不合理。
此外,最高法院表示,陈水扁在侦查时供述所谓机密外交者只有6件,数年后法院审理时才主张有21件支出,这样的辩解已有违常理,况且这21件支出多与外交无关,更一审对此不利证据,未予审酌却判决无罪,有理由不备之处。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公有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将公款落入私囊,扁珍的国务机要费支出证明若是供私人开销,与公务执行无关,就是侵占公款,构成贪污。
至于陈水扁及马永成等人,屡次主张国务机要费具特别费性质,应适用《会计法》作成免诉判决,2012年最高法院判决就已说明,会计法的文义及意旨,明确排除国务机要费适用,审判机关不能扩张解释,不采扁等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