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髒話罵「四眼田雞」再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 法官這原因判無罪

基隆市A男(代号)带妻小到早餐店吃早餐,与另名带母亲也来吃早餐的B女(代号),隔桌而坐,但因小孩躺在地上踢脚引发纷争。A男不满B女与母亲看了一眼并挪动位置,涉嫌辱骂对方「操」、「干」、「四眼田鸡」,还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法官认为虽粗鄙,但仅为口头禅、加强语气,判A男无罪。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A男带同妻子及3名小孩早餐店吃早餐时,B女也带母亲在隔壁桌用餐,因A男的一名小孩躺在地上踢脚,B女及母亲看了一眼,并挪动位置,双方起争执。

A男不满,口出「妳没童年」、「就不要生小孩」等语,接着「操」、「干」、「四眼田鸡」等言语,并以比「中指」手势在公共场所辱骂对方,挨告公然侮辱罪。

B女主张,A男的小孩走到她母亲身后并开始躺在地板上踢脚,她只是看被告的小孩一眼,她的母亲把坐垫往前移,A男就开始骂还比中指。

A男坦承有对B女和其母亲说出这些字眼,但否认公然侮辱。因为B女的母亲先用斜眼及不屑的眼神看他正在吵闹的孩子,并于经过他们桌边时做了很大的动作,他才与对方争吵,都是在发泄情绪,并非辱骂的意思。

法官审理指出,A男虽在冲突过程中,因语言使用习惯或个人情绪控制问题,而出于一时冲动,当场口出恶言及比中指手势,不免有所粗鄙、轻率,但是因早餐店紧邻用餐而偶发争执,A男未针对种族、性别、性倾向、身心障碍等结构性弱势群体之身分或资格有所贬抑,亦没反复攻击。

法官还说,「操」、「干」等单词,固有贬损他人评价的意味,但因个人语言使用习惯,亦有多者用为口头禅,以加强语气、抱怨、带有抒发个人情绪用意,因此认定A男并不构成公然侮辱罪。

基隆市一男子骂脏话再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法官认为虽粗鄙,但仅为口头禅、加强语气,判男子无罪。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