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叫「纳粹党」 《政党法》禁歧视、仇恨名称

▲立法院长苏嘉全敲槌三读通过政党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经过多年提案,立法院10日终于在院会中三读通过《政党法》。针对政党名称标章部份,三读条文也有明确规定,除了不能与现有政党类似,也不能让人联想到政府营利事业外,最受争议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条款,经表决已撤掉,改成不能「有歧视性仇恨性」。

我国虽然早解严、解除党禁,但迟迟没有规范政党的专法,过去虽然立法院多次提次相关法案,但因卡国民党党产问题无法顺利审查,直到目前《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后,《政党法》终于能在立法院初审通过,迈向三读。

针对《政党法》草案第8条及第14条,规范政党名称、简称或标章,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朝野立委对此意见不一,民进党立委刘櫂豪认为,可规范政党取名「纳粹」、「ISIS」之类的仇恨词汇,但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质疑,欧洲的「海盗党」很有名,这算不算违反公序良俗?民进党立委尤美女也认同此说法;国民党立委林为洲也说,现在网路上各种「靠北」社团,这样算违反善良风俗吗?标准在哪?

因此,经过表决,三读条文拿掉「公序良俗」条款,政党名称、简称及标章改成不能「有歧视性、仇恨性」,因此未来政党不能取名为「纳粹党」等具有争议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