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借名登记恐有税务法律风险 会计师提醒注意相关规定

农地早期只开放自耕农购买,导致「借人头」的状况非常普遍。(示意图。云林县政府提供/张朝欣云林传真)

过去因为法规限制特定类别不动产的持有资格,例如:农地早期只开放自耕农购买,导致「借人头」的状况非常普遍。除了不动产,股票、汽车等财产也常是借名登记的标的,因财务规划、预防未来债务风险等理由,或只为便宜行事而将合资购买的土地登记一人名下,使登记名义人非实际使用或收益之所有权人,即是所谓「借名登记」常见的情形。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营运长林志翔表示,借名登记虽仍为实务上常见的财产持有现象,然对于两造借名登记关系之事实,常见借名人于请求返还时无法举证利己事实之情况(例如:仅做过口头约定),以至于日后请求返还时发生争议乃至法律诉讼。

林志翔说,借名登记有潜在问题,若要证明借名契约有效,借名人需举证当时的借名契约、资金流向、实际使用情形、借名登记的理由等,才比较有可能让法官采信。

他表示,有效的借名契约暗藏其他风险,包括:

1. 不动产返还登记须取得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才能办理登记。

2. 出名人本身债务风险问题,借名登记之财产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3. 出名人死亡遗产问题,财产将被计入出名人的遗产。

4. 出名人拒绝返还,或擅自出售财产给第三人,借名契约的效力将不及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借名人纵使举证成功也只能向出名人求偿,无法取回原财产的所有权。

当借名人与出名人皆同意依借名契约返还不动产,可能因为想省略地政机关登记须取得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要求,改以赠与或买卖做为移转原因,反而须依法课征赠与税或所得税,除此之外,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负亦无可免。倘若实质上并无作为登记原因之交易事实,恐触犯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之罪。

林志翔指出,常见的借名登记不动产返还方式有三种:

1. 双方合意返还:借名人与出名人可携带房屋及土地权状及借名契约书,向乡、镇、市、区公所调解委员会声请调解。

2. 判决返还:借名人可诉请法院判决并缴纳裁判费,持判决书及其判决确定证明也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 当事人已过世:于乡镇市调解送法院核备时常有被退件的可能,建议向法院声请调解并缴纳声请费,且继承人皆须亲自到场调解。

林志翔提醒,借名登记状态下,可能产生财产及权利归属不一致,而造成持有、处分甚至是继承时之税务风险。千万不要以投机心态利用借名登记来规避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以免面临更多的税务、法律风险。

《小辞典》何谓借名登记?

所谓「借名登记」,即是将自己的财产「借」别人的「名」字来办理登记,但实际上还是由自己进行管理、使用、处分之决定,是一种以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当中,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名义或产权上的所有人)称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出资取得财产的实质所有人)则称为「借名人」,此等关系使登记的名义人非实际使用或收益之所有权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