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隆東岸停車場OT案 無包庇情事

基隆市东岸商场。本报资料照片

针对财政部遭质疑包庇基隆市东岸停车场促参OT案一事,财政部今(13)日表示,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中,尊重法院判决结果,若有促参法规相关疑义将协助提供法规释疑,无「由地方首长依个案判断」,也无包庇情事。

财政部推动促参司说明,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促参法)规定,OT案为「民间机构营运政府投资兴建完成的建设,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ROT案则是「民间机构投资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现有建设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两者差异显而易见。

对于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无OT案转为ROT案情形,财政部指出,经检视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投资契约,明订为OT案,其公共建设为既有停车场委托营运,公共建设类别属交通建设,契约明订另将1楼商场及顶楼广场委托经营,为附属事业,该案于2016年经该市府核定增建2楼至4楼商场,属附属事业增建,非属促参法所订「政府现有建设」的增建、改建及修建,并无促参法所称ROT案适用,也没有OT案转为ROT案情形。

财政部强调,基隆市政府于2016年9月9日函请财政部促参司就「民间机构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资契约规范于履约期间增加投资」一节释疑,因依促参法第12条规定「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之权利义务,除促参法另有规定外,依投资契约之约定」,该案既无OT案转为ROT案适用之虞,且财政部推动促参司基于尊重主办机关权责,请该市府依据投资契约约定,本权责核处,并无疑义,无「由地方首长依个案判断」,也无外界所称包庇情事。

财政部解释,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自始为OT案,至于得否增建商场作为附属事业,应由主办机关及民间机构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