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老板诉民警吃野味不付钱”案宣判 法院:驳回诉请 相关公务人员违纪线索已移送

5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当事人葛先生处获悉,备受关注的“餐馆老板诉民警吃野味不付钱案”已经于5月28日下午宣判,法院认定葛先生主动加酒、加菜系其个人出于为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法原因而宴请公务人员,不属于民警夏某与餐馆的餐饮服务合同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问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涉嫌违纪,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法院驳回葛先生所有诉讼请求。对此,葛先生表示,是否上诉他还在考虑中。

被控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餐馆老板被判拘役

葛先生是江苏南通人,2016年在上海闵行区开了一家名为“潮汕蛇庄”的饭店,主要经营蛇类菜品。

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办理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对葛先生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一并开展调查。

2017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四人至“潮汕蛇庄”,发现待售眼镜蛇三条并予以扣押。夏某预订次日晚餐包间后离开。第二天晚上,夏某一行四人到店,点了牛肉、土鸡汤、果粒橙等菜品,与餐馆的合伙人谈某等一同在包间等待葛某。葛先生到场后,夏某向葛先生出示警官证并说明来意。葛先生自带一瓶茅台酒,并加点了椒盐大王蛇等高档菜品。葛先生、谈某等人与夏某等人共同用餐,葛先生、王丽华、夏某三人饮酒。期问夏某要求葛先生去派出所做笔录,葛先生借故离席,随后在宿舍被抓捕。

当晚,夏某提出买单,餐厅合伙人谈某让服务员核算餐费,服务员根据夏某所点菜品核算出餐费350元,未将葛某添加的高档菜品和茅台酒计算在内,夏某予以支付。之后,葛某被带至派出所处理。

2017年9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葛先生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葛先生上诉,2018年4月,上海市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是被告请客吃饭让其点菜 被告:原告为逃避处罚主动添加高档酒菜宴请

葛先生认为,案发当晚,夏某等人总共消费5688元,但夏某仅支付了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一直未付。拘役期满后,他将夏某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22年8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裁定驳回葛先生起诉。葛先生不服上诉,2023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院裁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裁定,指令宝山区法院审理此案。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此事,上海警方曾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群众反映“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一事,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情况。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葛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夏某支付餐费5688元,支付律师差旅费5300余元,支付证人出庭费1200余元。

夏某则称,他们在抓捕葛先生工作期间点菜用餐,已经结算付款。葛先生到场之后,未经他们确认,自行添加了椒盐大王蛇等菜品和茅台酒,不属于他与蛇庄的餐饮服务合同范围。葛先生明知夏某等人来店查处违法售蛇行为却主动宴请公务人员,意图减轻甚至逃避处罚。

判决书称,关于夏某所点菜品,在葛先生到场之前,夏某点了部分菜品。当晚,夏某提出买单并按照“潮汕蛇庄”的报价350元予以支付。夏某与“潮汕蛇庄”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葛先生对该部分费用再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葛先生增加的茅台酒和高档菜品。葛先生认为,当晚是夏某请客吃饭,葛先生受邀请到场,和谈某商量后增加了高档酒菜,这也是因为夏某让其点菜,故葛先生添加的酒和菜也属于夏某与蛇庄餐饮服务合同范围。夏某则认为,葛先生为逃避处罚,主动添加高档酒菜宴请夏某等人,加菜、加酒前未与夏某等人确认,不属于夏某与蛇庄餐饮服务合同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从葛先生加酒加菜的背景和目的来看,夏某等人于2017年5月25日到店,通过服务员联系葛先生,葛先生未到场。次日晚,夏某等人再次到店,葛先生开始仍未出现,直至经谈某电话催促,确认夏某等人开始用餐后才到场。夏某出示了警官证并说明来意,葛先生明知夏某等人系为查处售蛇事宜而来,却与谈某商量安排高档酒菜且共同饮食,在被告知仍要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后借故离开。由此可见,葛先生主动安排高档酒菜宴请公务人员以达到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明显。葛先生主张夏某请客吃饭、让其点菜,缺少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公务人员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院认为,葛先生主动加酒、加菜系其个人出于为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法原因而宴请公务人员,不属于夏某与“潮汕蛇庄”的餐饮服务合同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问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涉嫌违纪,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院认为,夏某与蛇庄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葛先生将其宴请夏某等人产生的费用纳入前述餐饮服务合同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葛先生主张餐饮费、律师差旅费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证人李某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法院酌定为500元,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第三人谈某、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5月29日,葛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案件是在5月28日下午宣判的,他到了宣判现场,对于判决结果是否上诉他还在考虑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