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滥权 毁人名誉与新闻自律

(图/本报系资料照)

知名导演魏德圣因遭中影董事长郭台强指控欠4500万,近日资产被法院查封,让先前因疫情因素导致预算大增,而不得不从电影改为动画的「台湾三部曲」,拍摄进度是否再次延宕受阻,令人关注。

除了前述魏德圣导演之外,近期还有媒体业者《独家报导》董事长张淯遭查封设备、远东航空因积欠租金大楼遭强制执行拆除,张纲维率众丢鸡蛋抗议等新闻,法院执行查封等公权力,谁通知新闻记者到场,记者有没有尽查证之责,有没有滥权伤害人权的疑虑?

法院进行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程序时,记者们一窝蜂地冲往现场采访、录影甚至转播,现场画面透过镜头放送全国,这个模式对被执行的当事人名誉,以及执行时在现场之人的隐私权等,都具有遭受难以回复伤害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审慎加以检视。

新闻强调的阅听大众「知的权利」与被报导人的名誉、商誉或隐私权的保护,这当中的权衡,值得细究。从性质来看,强制执行中的保全执行(假扣押、假处分等),因为是对债务人「将来的履约能力或当前的状态」进行保全,因此这部分强制执行的特性,除具有紧急性之外,更强调「秘密性」。在这类的案例里,强制执行进行的过程中,自然就不宜出现记者前往现场采访。

虽然审判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参与法庭活动的人,例如当事人、证人、关系人或司法人员等,他们的面貌、声纹及情感活动等内容,都涉及到隐私权或人格权等基本权,司法应该加以保障,因此法律规定,在庭之人禁止自行录音录影。

具体规定在法院组织法第90条:「法庭开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录音。必要时,得予录影(第2项)。

也就是说,法庭活动并非新闻媒体擅自以「民众有知的权利」为由,便可加以僭越、侵害那些参与法庭活动之人的基本权的领域。「知的权利」在名誉、商誉或隐私权的保护面前应该退让,既然法律已做出说明,媒体在处理这类新闻时,理应自我节制。

在此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查封现场,算是法庭活动吗?这个问题须从法院组织法中找答案,在该法第91条中规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当行为者,审判长得禁止其进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得命看管至闭庭时(第1项)。前二项之规定,于审判长在法庭外执行职务时准用之(第3项)」。

因此,查封现场,当然算是法庭活动之一。而在查封时身处现场之人,自然算是参与法庭活动之人,他们的名誉权、商誉权或隐私权等,都需要加以保护。

魏德圣、张淯、张纲维的案例,是法院执行查封时,新闻记者违反新闻自律,有损害当事人人权之虞;加上部分媒体喜好透过爆料抢得独家,有必要加以约束歪风。采访、抢拍及连线报导,与毁人名誉之间,只有一线之隔,在查封的程序中,法官应及时制止媒体拍摄,媒体则应自律、自我节制。(作者为台湾国际战略学会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