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发勒颈拖行又搓下体 辩泄愤遭判刑确定

邓男公开掀朋友衣裙、搓揉。此为示意图。(图/记者蔡绍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桃园邓姓男子2年半前约出一对姊妹花桃园市钱柜KTV欢唱,结束后,邓男与姊姊电梯中发生口角,邓男怒不可遏。出了电梯后,邓男竟在大厅众人与未成年妹妹目睹下,拉扯姊姊头发,并以手肘勾住姊姊脖子、架在腋下拖行至大门外花圃被害人因拉扯跪地,邓男竟在众目睽睽下,由后方掀起被害人上衣揉胸,又掀起裙子伸手进底裤搓揉下体,造成被害人身心创伤。最高法院20日依强制猥亵罪,将邓男判刑10月定谳。

邓男当时怒气勃发员警获报前来,邓男还多次大骂员警三字经,此经二审以依侮辱公务员罪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已先行确定。

邓男犯案后被带回警局并否认犯案,但检方根据监视器画面与被害人供词,将邓男提起公诉。邓男一审被依强制猥亵、侮辱公务员2罪,分别判刑10月与3月。

案件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时,被害人指称邓男还借机指侵,应犯可处3至10年的强制性交罪。但高院根据验伤结果与被害人妹妹供词,认定邓男并未指侵,但客观上仍构成强制猥亵的犯罪情状

至于邓男则否认具有强制猥亵的犯意,辩称当时情绪失控几近发疯,揉胸部份是因拉扯时不慎碰触;至于搓下体部分,则不具有满足自己性欲主观犯意。但高院勘验监视器画面,认定邓男确实刻意掀上衣揉胸,而后再掀裙搓下体,在场目睹的被害人妹妹甚至惊惶供称:「不敢看下去」,故邓男行为已经成罪。

高院认为,邓男在公开场合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并将掀开上衣与裙子,抚摸被害人胸部与私处,造成被害人身心极大创伤;且其犯后未坦承全部犯行,亦未达成和解,故仍维持一审刑度案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20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