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江医院有限公司被罚款712745.94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成都长江医院有限公司因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挂床住院、串换诊疗项目,被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医疗保障局责令整改、追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89956.62元,罚款712745.94元并责令该院暂停耳鼻咽喉科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据公告内容,成都长江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开展纤维鼻咽镜、硬性耳内镜检查而收取相关费用的违法行为,挂床住院收取费用以及将“硬性鼻咽镜检查”串换为“纤维鼻咽镜检查”进行收费,涉及医保1386人次,涉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30285元。具体情况包括伪造相关检查报告或(和)检查记录、有医嘱有收费无纸质报告和检查记录等。此外,医院还存在谢某某未实际在院治疗而收取相关住院费用的违法行为,涉及医保1人次,涉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331.62元。该系列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十五条的规定。

成都长江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了上述违规行为。因此,被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医疗保障局责令整改、追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并按《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712745.94元,同时责令该院暂停耳鼻咽喉科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医保罚字﹝2024﹞第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7

处罚内容

1.责令整改;2.追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89956.62元,罚款712745.94元;3.责令该院暂停耳鼻咽喉科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

1.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医院存在未开展纤维鼻咽镜、硬性耳内镜检查而收取相关费用的违法情形,具体情形为伪造相关检查报告或(和)检查记录、有医嘱有收费无纸质报告和检查记录,涉及医保1386人次,涉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30285元,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挂床住院。医院存在谢某某(病案号23090581,住院时间2023/9/25-2023/10/8)未实际在院治疗而收取相关住院费用的违法情形,具体情形为谢某某实际仅住院前3天在院治疗,其余时间未实际在院治疗,涉及医保1人次,涉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331.62元,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3.串换诊疗项目。医院将“硬性鼻咽镜检查(二甲收费标准为30元/次)”串换为“纤维鼻咽镜检查(二甲收费标准为120元/次)”进行收费,涉及医保1726人次,涉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5340元,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机关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112MB1617723B

数据来源单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100MB1509597B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ACP45B51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