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偷拍案 2女涉誣告沒事 一審:不構成侵權

何姓男子鞋子疑似闪了绿光,遭指控偷拍,事后证明他的鞋子没有任何问题。(取材自九派新闻)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12日对何姓男子诉曾姓女子、罗姓女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对何姓男子要求罗姓女子、曾姓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万元人民币(约6975美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YouTube

综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极目新闻、海报新闻、上游新闻报导,当事人何男6月11日搭乘地铁。晚上10时32分许,同车乘客罗女、曾女发现何男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偷拍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男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

三人下车解决纠纷,并应何男要求报警。何先生称,先前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罗女、曾女曾表示,「我们错了我们会给你道歉的」。然而事情澄清后,其中一人飞速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转身就要走。他认为,这个道歉没有诚意,拒绝接受。最终,双方没有和解。

报导说,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女、曾子的涉案行为应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首先,罗女、曾女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影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鉴于报警处理后,罗女、曾女已当场道歉,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后,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是源于何姓男子在网路发布信息,也即之后行为影响的扩大是何姓男子在网路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罗女、曾女不构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同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是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无主观过错。

因此,对何姓男子要求罗姓女子、曾姓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刘丹透露,庭审中原被告辩论激烈,「双方的歧义就在于女生在发现自己错误之后,并没有对男生进行道歉,这个也是本案的争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