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服饰跳奇美部落「勇士舞」 挨告求偿300万!原民会免赔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图本报资料照)

原住民族委员会2018年8月1日举办南岛民族论坛开幕典礼,表演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舞,部落认为未获授权擅自表演,侵害智慧创作人格权与财产权,提告请求国赔300万元。台北地院判部落败诉。案经上诉,部落追加原民会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为被告,二审审理后,认为展演内容因目的正当而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部落的传智创作财产权侵害,仍判决驳回。可上诉。

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2015年正式施行,阿美族奇美部落的勇士舞Ciopihay、送灵祭歌Kahahayan同年4月申请通过,取得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专用权。

原民会在2018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主办南岛民族论坛开幕典礼,由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委由优利公司找上娜麓湾舞团,身着传统服饰并表演奇美部落的勇士舞。

奇美部落主张,原民会2018年8月1日未告知、未取得授权就表演勇士舞,完整展演每句歌词和舞步,侵害奇美部落的智慧创作人格权与财产权,提告请求原民会国家赔偿300万元,优利公司也为同案被告。

原民会辩称,南岛民族论坛开幕典礼跳勇士舞非商业用途,而是国际场合文化交流,跳舞前司仪也宣读此为「奇美部落之传统年祭文化展演」,符合原创权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原民会虽发声明道歉,仍认为原民日跳勇士舞不涉侵权。

法院认为,南岛论坛开幕式表现并非原民会自行办理,而是原民会原住民族文化发展中心办理,且文发中心也非原民会的行政助手,则娜麓湾舞团所提供的开幕展演,自非属原民会行使公权力行为所涵盖,因此原民会不负国家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公务员因执行公法上职务,行使公权力,造成人民的损害,国家或地方机关除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不负民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民会也不必负民事赔偿责任。

部落不服提起上诉,并于二审追加文发中心为被告,请求原民会等2人连带赔偿300万元,并刊登本件判决以回复名誉。二审指出,展演内容因目的正当而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部落的传智创作财产权侵害。

二审表示,传智创作于南岛论坛开幕前即已对外公开发表,因南岛论坛活动在文 化、政治、外交等方面均有正向且值肯定意义,于此严肃重要国际场合择定使用系争传智创作为开幕仪式,自有重要原住民族文化交流意义而有正当目的。

经依传智条例第16条规定立法理由逐一审酌后,认展演内容是基于正当之目的,且于合理范围内使用部落已公开发表的传智创作,应属传智条例第16条第1项第3款、第2项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无违法性,自不构成侵害部落的传智创作财产权。

二审认为,展演内容目的正当,非恶意触犯禁忌,不该当对部落的传智创作人格权侵害。部落向原民会申请登记系争传智创作时,未载明须保持秘密及不公开,不具神圣性、保持秘密及不公开的特性,不受最高核心传智创作的高度审查基准保护。

但因传智创作当初申请时,已于原住民族智慧创作说明书上提及使用传智创作的服饰、舞蹈及歌曲时的相关禁忌或限制,仍应认传智创作与部落有紧密关联,故应受中度审查基准所保护。

二审审酌,展演内容的利用目的正当、非恶意以不符传智创作登记内容展演而故意触犯部落文化禁忌、不符登记申请书所载内容所为利用行为之可责性轻微、且不致侵害部落名誉,认展演内容亦未达侵害传智创作人格权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