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更需要體察民意

立法院今天将就大法官人事案进行投票。大法官既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宪法的守护者,立法院行使这项人事同意权至关重要,立委衮衮诸公必须严格把关,凡是不能体察民意的被提名人,绝对不可让其过关。

大法官是宪法、法令及命令的解释者,并负责审理政党违宪解散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手握大权、地位崇高,故大法官必须深知民间疾苦、了解民心向背,不可执拗个人理念或意识形态,更不能仅知屈从上意,如此方能善尽其职。

都说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以当前的民意而言,大法官职权相关的废死议题,有八成以上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仅有百分之五赞成废死,亦即反对废死是主流民意,支持废死是少数民意,大法官对此议题应该抱持何种立场,不言而喻。

令人遗憾的是,立法院日前进行下届大法官被提名人审查时,除了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审判长王碧芳明确表达支持死刑,其他六位被提名人中,张文贞不表态;姚立明虽说支持死刑,却附加「必须给与严格条件」的但书,形同支持废死,其余廖福特等四人均支持废死;刘静怡还声称「个人理念」是走向没有死刑的国家,陈运财甚至表示「宪法法庭不受民意约束」。如果大法官站在绝大多数民众的对立面,试问他们将来行使职权时,能够切合民意期待吗?

在立院询答时,王碧芳说她在二十九年前遇过一起杀人案,那是一起性侵杀人案,案件的被害人是个清纯小女孩,被害人照片跟被开肠剖肚的照片,至今还很清楚地印在她的脑海中;当年开庭时,她请单亲妈妈到庭陈述,「被害人妈妈哀戚的面容,在看到女儿遗体的那刻,仿佛也跟着女儿一起死去般」。

因为审理这起案件的亲身经历,所以王碧芳明确表示「犯罪情节严重,若无相对应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制度,采取死刑才是罪责相当」。这才是同理众生、与庶民同呼吸。

其实,大多数国人反对废死,主要理由不外是「杀人者偿命」,也就是所谓的「罪责相当」。当一个人擅自或强行剥夺他人的性命,无论什么理由,无论是否可以教化,都必须以其生命作为代价,这样才能阻止杀人行为肆无忌惮地扩延,也才能让冲动者临行凶前及时自我克制。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所谓「联合国两公约」,虽被称为是进步的人权观念,但美国、日本、南韩、新加坡等国却仍保留死刑,可见所谓的「废除死刑是进步的人权」之说,并非放诸四海皆准,否则被视为民主先进的美国,岂非成了人权落后国家?

当台湾各种贪、斗、骗及杀人越货恶行依然层出不穷时,我们没有条件废除死刑;不能实践死刑正义者,也绝无资格担任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