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否定民意 逃死判决袭来

(图/本报系资料照)

纵火害8名家人丧命的陈彦翔,一审判死,二审改判无期徒刑,这是宪法法庭作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死刑释宪判决后,首起改判逃死的案件。不久前,杀害师铎奖女教师的刘志明,五度依强盗杀人罪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引用宪判内容,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定谳。令人不禁要问,「大法官的决定,可否凌驾民主程序替人民进行价值选择?」

所谓价值判断,是该本于大法官的学识、良心、政党倾向,还是多数民意?宪法判决与我们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就像死刑宪判作出来后,直接让五度被判死的杀人凶手,无期徒刑确定一样,即便大多数人民反对废死,宪法判决依然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替所有人做了一次价值选择。但谁能回答,当宪法判决本身可能逾越了宪法预设的价值秩序时,该怎么处理?

国家权力必须被制衡,不因任何政党执政而有不同,国会改革本来也是民进党在野时的强力主张,怎料昨是今非。当行政权想方设法遮掩真相,人民如何基于正确的事实认识,选贤与能?在国会改革的宪法判决中,大法官只告诉我们权力机关应彼此尊重,看起来,似乎再怎么尊重都不为过,但大法官却忘了告诉我们,如果行政就是不尊重立法,该怎么处里?人民是不是只能被动等待下一次选举,才能真正当一天国家的主人?

我们的大法官似乎罔顾政治现实,用宪判为我们勾勒一个美好,但却不存在的政治乌托邦,权力分立也因此形骸化。

依据宪法第78条,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并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但从要求判处死刑必须一致决这件事,我们看到大法官摇身成为立法者。从功能论的角度,国家事务须依据「功能最适」观点来分配,而立法院具有广泛讨论,形成社会共识的特性,故适合制订约束全国人民的法律。

死刑本就涉及高度价值判断,如今却由没有民意基础的大法官透过宪法判决,形同下圣谕一般,用宪法判决来造法,甚至利用正当法律程序偷渡废死理念。姑且抽离事件本身,这种无视多数民意的态度,岂非权力的傲慢?

关于司法抗多数决困境,前大法官黄昭元曾为文举例:「如果我们不能想像有15个贵族,可以决定我们国家所有的事情,为什么我们可以接受15位大法官,不受民意定期改选的监督,却可以否定人民的自我决定?」

大法官过往在政治问题上多采保守立场,就是因为司法抗多数决困境,让大法官有意识的自我节制权力。但如今,不论具有高度价值判断的死刑,或包装成法律问题的政治争议,大法官都卷起袖子掺和其中。看到这么勇于任事的大法官,人民真不知该喜还是该悲。(作者为立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