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潭電廠搭架工人墜10公尺慘死 現場與包商2負責人起訴

范姓工人于大潭电厂增建火力发电厂统包工程中,在8号机负责搭架,施工时却因未确实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护具,意外自10米高作业区直坠地面送医不治,桃园地检署侦结,将日商谢姓工地现场负责人及苏姓工程行负责人依过失致死罪起诉。

起诉指出,日商丸红公司承揽「台湾电力公司」核能火力发电工程部施工处的「增建大潭电厂第8号及第9号机输出功率超过200万KW之大型燃气复循环火力发电厂统包工程」,转包给「启澄企业公司」,启澄又将工程项目中的施工架搭设及拆除发包给高雄市「宏锠工程行」。

37岁范姓男子受雇于宏锠工程行的36岁苏姓负责人,是担任施工架搭架的劳工,苏姓雇主有权责提供安全卫生设备及工作场所,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勞工,讵料,范姓工人2022年7月13日下午32点37分在8号机PR203管架过路段进行悬吊架搭架作业工程时,自10米高施工作业区坠落地面,造成头部外伤并肋骨骨折,并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劳检处调查,依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雇主对于高度超过2公尺以上的高处作业,应使勞工确实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具,且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雇主对于悬吊式施工架、悬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组配及拆除作业,应指派施工架组配作业主管到场。

由在场主管指挥勞工作业、监督勞工确实使用个人防护具、确认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等有效狀况,且未确认使用个人防护具及设备措施之前,应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雇主同时对于防止有坠落、物体飞落或崩塌之虞作业场所引起的危害,应有符合规定的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

而日商丸红公司电力专案分公司,派驻在桃园观音「大潭电厂增建燃气复循环机组发电计划8及9号机复循环机组发电机组基础设备及其厂房与相关设施采购带安装工程」的谢姓现场工地负责人,负有设置工程护欄、护盖或安全网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义务,却未注意为之酿职灾。

检方侦查认为,工程行苏姓负责人涉犯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0条1项违反同法第6条1项5款规定致生死亡职业灾害及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等罪嫌;谢姓现场工地负责人涉犯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嫌。

位于观音区的大潭电厂2022年7月13日下午3时37分发生范姓搭架工人由高处坠落送医不治的工安事故,桃园地检署侦结,现场工地负责人及工程行的老板依过失致死罪起诉。图/翻摄自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