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贤抗告遭驳 过年吃牢饭

被告前经理邓志贤原获北院裁定300万元交保,经检察官高一书抗告高院成功后,北院在本28日下午5时30分重开声押庭。法官认为邓在境外有金融帐户,且有意在香港发展通路事业,加上证人史大纲滞留大陆未到案,有逃亡和串证之虞,因此改裁定,被告邓志贤羁押禁见。但邓志贤随即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今天晚间马上作出裁定,将邓志贤的抗告驳回。

高院行政庭长蔡烱炖指出,高院裁定抗告驳回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邓志贤否认犯罪,惟其所涉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嫌,已据证人即同案被告郝绪光等多人证述在卷,且有收付款明细等 证据资料在卷可按,足认其犯嫌重大。

(二)被告邓志贤在境外有金融帐户,自承欲在香港发展通路事业,所涉犯嫌又为法定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预期重刑常伴随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足认有资力以非法方式潜逃出境,而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邓志贤与同案被告郝绪光等人间就有无收取佣金等情所述不 一,另涉嫌提供收取佣金帐户之供应商负责人史大纲滞留大陆,尚未到案,彼此间容有利害关系,有勾串供词,互为回护的可能,足认被告邓志贤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四)原裁定因认本件被告邓志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2 款之羁押要件,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有羁押必要,而谕令羁押禁见,尚无不合,抗告并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