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爱、网爱」 正宫没辄?律师:肉体及精神外遇都侵害配偶权

律师林柏宏表示,《民法》侵害配偶权,不管是肉体或精神上外遇,危害婚姻权利及忠诚义务即成立。(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网路无远弗届,时下流行的「电爱」、「网爱」并非夫妻究责盲点。台中1名正宫以丈夫与小三咸湿line对话内容控告求偿,获赔60万元。律师林柏宏分析表示,过去《刑法》通奸罪必须抓奸在床、证据确凿才成立,但《民法》侵害配偶权部分,只要能掌握另一半的肉体或精神外遇,危害婚姻权利及忠诚义务等事证,造成配偶精神上痛苦即能成立。

人夫与新欢在line上咸湿「电爱」,正宫发现性爱欢愉对话怒告求偿,人夫及小三都承认彼此情愫,但否认有性关系,辩称仅以「电爱」方式纯聊天,弥补两人精神需求的消遣与慰藉。

但人夫与小三的咸湿对话,连勘验法官都认为字里行间充满性爱欢愉,绝非单纯虚构,聊到性爱之事不像单纯虚构、天马行空的幻想,以自由心证认定是实际体验,法官并以精神外遇比起肉体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程度,恐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判人夫与小三连带赔偿60万元。

律师林柏宏表示,因为过去《刑法》通奸罪造成社会对通奸的刻板印象,通奸除罪化后,在《民法》侵害配偶权部分,在法律认定上,不论是肉体或精神上的外遇,只要行为危害到配偶权力及忠诚义务等都成立,不一定必须发生实际性行为。

林柏宏分析,「电爱」及「网爱」等网路远距性爱,虽然没有《刑法》对性交定义的性器接合,若能证明双方心中暧昧已构成心理上的性交关系,此类精神不贞与看A片有所不同,已侵害到配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