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外遇掰「生理需求旺盛」 拒认侵害配偶权下场曝光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人夫阿志(化名)被妻子指控,与女子小凤(化名)发生婚外情,他不仅向友人透露自己「生理需求旺盛」,也向妻子坦承「我不忠于我们的婚姻」。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审理此案,最终仅判阿志应赔偿妻子20万元较为适当。

▲妻子指控丈夫阿志经常性外遇。(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阿志的妻子在判决书中主张,丈夫经常性外遇,小凤明知丈夫已婚,仍同意一起出游、约会、进行视讯通话,严重破坏她的婚姻生活,侵害到她的配偶关系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因而决定对两人提告求偿50万元。

阿志则辩称,妻子提出的通联纪录根本无法证明他有外遇,照片也没有拍到正面,他虽然曾在LINE讯息中提到「不忠」,但要怎么定义这个不忠,而且不忠的行为、时间点为何,妻子都没有证据可以佐证,不能单凭这一点就认为他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小凤也表示,她与阿志只是朋友关系,通话内容都是在请教生活事务,并非为了男女之情,那些照片、通联纪录及LINE对话纪录,都无法证明是她本人。

不过,基隆地院法官认为,阿志先前在民事答辩时,自己坦承LINE对话纪录为真,包含他向朋友透露「我的生理需求旺盛,所以你们认知的出轨,我原本是逢场作戏,不带感情」、向妻子表明「我不忠于我们的婚姻是事实」等等,事后却只针对「不忠」的定义进行辩驳,因而认定他确实有外遇行为。

而小凤的部分,法官表示,妻子提出的对话译文无法证明女方就是小凤,搜证照片也都不是正面拍摄,无法确认照片中的女子是否为小凤,妻子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因此驳回她对小凤的赔偿请求。

法官指出,阿志与妻子结婚超过30年,却与他人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考量到他与妻子的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最终判他应赔偿20万元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