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还把小三名字刺上身 元配抓包求偿200万!人夫下场曝

台南一名杨姓人夫外遇还把小三名字刺上身,被元配发现怒求偿200万。(图/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

记者林冠吟/台南报导

台南一名杨姓人夫去年8月被李姓元配抓包,和吴姓小三畅游4天3夜,杨男认错并承诺不再与小三往来,未料不到1月,杨男就以要去新营打工的名义,再约小三出游,还把小三的名字刺在身上,李姓人妻发现后不再宽贷,怒将2人告法院,求偿200万元。台南地院审理后,认为杨男与吴女逾越正常男女关系,判2人应赔偿人妻80万元。

判决书指出,李姓人妻去年8月底发现杨姓丈夫外遇吴姓小三,2人频频通话视讯,杨男外遇被发现后,还一度向李女承诺不会再和小三往来,不过不到1个月,杨男就谎称要去新营打工兼差,但实际上却是和吴姓小三再次出游。

杨男再次被发现外遇后,不再寻求老婆原谅,去年9月直接寄发存证信函,要求协议离婚,并于同月24日正式协议分居,不过2人尚未离婚。2人才刚分居不到一个星期,就被李姓人妻撞见丈夫和小三穿着情侣装在卖场购物,还一起到刺青店将对方的名字刺在身上,开启甜蜜同居生活,怒搜证对2人提告求偿200万元。

庭审时,杨男还反控老婆未经他同意,就擅自翻拍其社群软体的通话纪录简讯,此举已明显侵害到他隐私权,属不法取证而无证据能力,且相关照片无法证明和他聊天的人就是吴姓小三。

而和小三一同出游一事,杨男辩称,依现今社会观念来看,男女单独出游是为常态,并无侵犯到李女的配偶权;且李女所指控的互将名字刺在对方身上与同居等,其举证的照片都无法清楚辨认2人为杨男和吴女,难以认定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而侵害配偶权的情形

▲2人还把对方的名字刺在身上,刺青图形成双成对,互表心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台南地院审理后认为,杨男主张李女违法取得其通话纪录等,不过因为2人当时尚未分居,与一般已离婚或正在分居中的夫妻所需隐私程度不同,同时因涉及私密行为,要取得直接客观证据,有相当难度,认为李女的举证有重大利益,而杨男的抗辩要属无据。

至于杨男和吴女的刺青,两人将彼此的名字刺在对方身上,且图形成对,成对图形刺青多会用在情侣之间互表心意,虽然2人均否认,不过证据显示其刺青时间与李女主张2人交往关系的时间相合,至于法官询问2人照片上的刺青者是否为本人,是否曾前往刺青等,2人均拒绝回答。

法官认为,若刺青的人为无关的第三者,大可直接否认就好,不须拒绝回答,虽无法认定其同居事实,但2人过于频繁的同处一室,更有牵手等亲密举动,种种迹象都显示出已逾越一般男女关系,认定杨男与吴女应赔偿李女8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