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少女襲胸、種草莓…工人喊自卑交友不利釀錯 下場判3年
张姓工人趁1名少女跷家时载她去搭车,却趁机朝对方袭胸、在脖子上留吻痕,犯后向法院求情说自己家贫无法升学,又因自高处摔落右侧手脚萎缩,并称因「自卑感铸成大错」求缓刑,法院审酌他1个多月内连续朝2名少女下手,不予减刑,一、二审都依强制猥亵罪判他3年2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张男2023年8月26日利用少女跷家时,请求他搭载到苑里火车站之际,途中行经苗栗一间超商时,就临停在车内对少女袭胸、摸大腿,并在对方脖子左侧留下一处吻痕。
后来少女妈妈遍寻不照女儿,发现他翘家后报警,直到女儿回家一问之下才曝光,并经警方调阅监视器后逮到张男送办。
苗栗地院一审认为,张男不能尊重女性,对少女造成相当程度惊吓、影响后续人格发展,且之前才因犯类似案件仍在审理中,至今也没和少女、家属和解或提出任何赔偿,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判他3年2月。
张男不服上诉,主张自己在侦查、审理中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并称自己没有前科、素行良好,也有意愿和解。张还说,从他自白书可知,自己家境贫困无法升学,仅能在工地赚钱,又因工作不慎自告处跌落导致右半侧手脚萎缩,行动及交友不便。
张表示,他因此内心有极大的自卑感,如今又因本身自卑感铸成大错,请求法院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予以减刑、给予缓刑。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张男利用网路上认识未满14岁的少女,趁对方请求搭载去车站较难求援时下手,且张在本案8月26日案发前,另于7月21日又朝另名少女强制猥亵,一审被判1年6月,认为不应再予减刑,驳回上诉。
张姓工人对少女袭胸、在脖子留下吻合,法院一二审都依强制猥亵罪判他3年2月。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