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昏少女「种草莓」 欲男不敢逾矩改判缓刑
苗栗县陈姓男子收留离家少女,半夜趁机喂食FM2粉末并亲吻猥亵,但不敢进一步逾矩,隔天母亲到校找到女儿,发现颈部、耳下被「种草莓」愤而报警处理,陈男一审判刑3年,二审改判缓刑,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书指出,国中女生在民国101年间与家人争吵负气离家,借宿20岁陈姓男子位在苗栗县铜锣乡的住处,陈男先骑机车载少女与友人逛夜市,晚间将少女带回住处。
少女睡在陈男身旁,感觉有人用粉末放到她嘴巴,不久即昏昏沉沉,只觉得有人亲她、摸她背部,但不知发生了什么事,隔天早上起床去洗澡没发现异状。少女到校上学,母亲到学校找到女儿,发现她的颈部及耳下留有吻痕,追问得知她到陈男家中过夜,由家人报警侦办。
陈男向警方坦承趁少女熟睡,以手指沾FM2粉末送进她嘴内,解开衣物亲吻猥亵,少女昏沉中有反抗。经医院鉴定评估,陈男自国小即有注意力缺乏、过动症等智能问题,但未达智能障碍程度,与犯案无关,法院一审依强制猥亵等罪判处陈男3年徒刑,陈男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以陈男属边缘智能障碍的智识程度,对法律认知薄弱,已迷昏少女却只敢亲吻少女来满足个人性欲,未有进一步强制猥亵等行为,而且已与少女和解,少女及母亲均当庭表示愿意原谅,法官改判徒刑1年10月,缓刑3年。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