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邻破坏监视器 判拘役30天

新竹市有女子不理会法院强制迁离判决,社区管委会决议加装监视器想录影存证,没想到却遭恶邻破坏。(本报资料照片)

新竹市有女子时常在社区大闹,遭住户联合提告,法院判强制迁离确定,但女子拒不搬离,社区决议加装监视器录影存证,她竟破坏监视器,被依毁损他人物品罪、窃盗罪等判拘役30天。

判决指出,该女早年在社区常无故制造噪音,把家中跟厕所垃圾从露台丢到中庭,也会泼洒不明液体到其他住户门口或电梯,甚至无故按压社区火灾警报器。该社区管委会区分所有权人共95位,其中82位出席讨论表决,78票决议通过由社区主委代全体住户向女子提出强制迁离诉讼,法院判女子必须迁离。

判决确定后女子拒绝搬迁,管委会决议安装监视器,以证明该女未依民事判决自动履行声请强制执行,岂料女子竟在2023年10月,拿剪刀剪断社区2楼电梯监视器电线,隔天又拿不明工具把另台监视器拆掉带走,管委会发现后随即报案提告。新竹地院法官检视证据,认定女子就是损毁及窃取监视器之人,依毁损他人物品罪、窃盗罪等判拘役30天。

律师钱炳村表示,如社区大楼遇到恶邻,让其他住户不胜其扰,可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但需要先经社区住户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即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条,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3分之2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4分之3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4分之3以上同意行之。

钱炳村解释,如果经法院民事判决要恶邻迁离,但恶邻仍不愿离开,可搜集恶邻不搬迁的证据,经区分所有权人决议后,由管委会声请法院判决出让所有权,若3个月内没有出让,完成移转登记手续可声请法院拍卖、强制执行。

钱炳村表示,若恶邻故意找亲戚购入原房产,假借租赁名义续住,管委会可再度提告,若2年内该笔房产售出有利差的话,要扣相当大比例的税。或是可透过大门消磁、拒绝收信等方式,让恶邻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