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业上山电鱼破坏生态 遭逮判拘役40天

一名男子因疫情无班可上跑去深山电10台斤鱼,被警方当场逮获送办。(邱立雅摄)

朱姓男子原为游览车司机,因疫情无班可上,携带电鱼工具、竹篓,伙同两名友人,前往五峰乡上坪溪溪流行水区电鱼,该处为新竹县政府公告禁止采补鱼类区域,警方获报后,一举将3人带回调查,朱男也因犯渔业法第60条第1项之非法采捕水产动物罪,被新竹被院判处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

朱男在2020年3月底时,与两名友人一同前往五峰乡大隘村泰平部落上坪溪电鱼,朱男选定五峰旧检查哨至清泉大桥间溪流行水区,将电鱼工具连接电瓶、线圈后伸入溪水中释放电力,待溪水中之鱼类因感电而短暂丧失或降低活动能力,再由另外两名友人将鱼获捞起放置于竹篓采补,捕获鱼获共10台斤,警方获报后循线调查找到3人。

新竹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朱男不思保育、合理利用水产资源,未经许可使用电气设备采捕水产动物,不顾此举将可能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所为实属不该。且本案原经新竹地检署检察官以2020年缓起诉处分确定,缓起诉期间朱男未依规定提供义务劳务,缓起诉处分遭检察官撤销,显未珍惜原缓起诉处分。

不过新竹地院法官认为念在朱男犯后坦承犯行,且犯罪地点在五峰乡境内溪流行水区,所使用电气设备亦非可供大规模捕鱼的精密设备,相较于在河、溪甚至是海洋使用大型电器设备电捕水产动物情况而言,犯罪手段显较轻微。

新竹地院法官判处朱男犯渔业法第60条第1项之非法采捕水产动物罪,处拘役40日,如易科罚金为4万元,其余两名共犯另为缓起诉处分。电鱼工具、竹篓等物虽为朱男犯罪物,因取得容易、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无必要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