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敗!中廣擅自出售3筆國有地 二審仍判應吐還交通部9201萬

中国广播公司。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前总统陈水扁执政时期,交通部追讨国民党不当党产,提诉讼要求中国广播公司将板桥8笔、八里16笔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胜诉,土地确定归国有;交通部认为中广擅自出售其中3笔土地,侵害国家利益,提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一审判中广应赔偿9201万余元;案件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仍判中广应赔偿9201万余元,可上诉。

交通部2004年追讨国民党不当党产,提告索讨中广占用作为播放机室和发射站的板桥、八里土地,最高法院分别于2010年、2014年判决确认土地所有权皆为中华民国所有。

交通部主张,中广1981年将板桥土地管理机关变更为自己,4年后再以「作价转帐」方式将所有权移转登记到自己名下,经法院判决确定土地移归国有,但中广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2003年10月22日,将其中2笔板桥土地出售给第三人。

另中广1971年、1975年间以征收或分割转载方式,登记为八里土地的所有权人,交通部认为经法院判决确定八里土地为国有,但中广2004年3月25日出售其中一笔土地给第三人。

交通部指出,中广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或出售土地,侵害应归属于国家的利益,交通部身为管理机关,提告要求中广返还2亿2907万余元不当得利。

中广反驳确定判决效力不及于已出售的板桥、八里土地,且板桥土地是政府为抵付推广补助经费,而作价转让给的,中广拥有土地所有权;另八里土地部分,是当初为建设发射站台,而自行购买的,事后声请政府征收土地,中广也支付征收相关费用,当然是八里土地所有权人。

一审认为,中广无土地所有权,中广出售国有土地确应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中广当初以3610万元、5586万元分别出售板桥土地,再加上交通部请求八里土地5万余元,共判中广应给付9201万余元给交通部。

二审指出,板桥、八里土地均为中华民国所有,中广以买卖为原因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导致中华民国受有损害,经核算中广出售土地所受利益,仍判中广应赔偿9201万9141元,仅废弃、驳回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