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性剥削条例修正套用虚拟、AI 律师:有扩张解释疑虑
儿少性剥削条例修正后,卫福部认为,儿少影像无论是真人或人工智慧制作,只要会让人联想到性就不应散播。承万法律事务所律师蔡尚谦指出,卫福部称涵盖虚拟或二创范围,恐有扩张解释疑虑。(本报资料照)
儿少性剥削条例修正后,卫福部认为,儿少影像无论是真人或人工智慧制作,只要会让人联想到性就不应散播。不过,在法界却有质疑。承万法律事务所律师蔡尚谦指出,儿少性剥削条例是特别刑法,适用刑法处罚原则,但整部法律看不出有处理虚拟问题,卫福部称涵盖虚拟或二创范围,恐有扩张解释疑虑。
蔡尚谦表示,儿少性剥削条例第二条是定义何谓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行为,第三款虽修正为「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但以法律的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脉络来看,不同条款相互间,皆看不出在处理虚拟儿少色情问题,卫福部扩张解释,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蔡尚谦解释,刑法基于谦抑性、明确性原则,应从严解释构成要件,不能浮滥笼统加以处罚,儿少性剥削条例是特别刑法,也需要秉持这些原则,儿少性剥削条例虽然有加上「引起性欲」的规定,也仅是比照大法官释字407、617号对于「猥亵」定义的用语,并非在处理虚拟儿少色情问题。
蔡尚谦强调,虚拟影像没有受害人,在现实中并无实际儿少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主管机关迳自认定并扩张解释,对言论与思想、创作自由会产生箝制效果。
蔡尚谦指出,iWIN基于儿少权法受理申诉执行,便是受托行使公权力,但问题是该法条解释空间可以上纲到哪个地步?是否有取代法院审判?言论自由本应最小程度限制,儿少当然不应该作为性的客体,但政府不能因涉及儿少权益就无限上纲。
蔡尚谦表示,从立法目的观察,虽有「避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采取实际行动侵害儿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险性」,但此推论存有滑坡谬误,应有实证研究基础作为参照,日后无论是否修法或在执法标准上,都应更加谨慎,避免言论及思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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