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報導 可揭露機構名稱

北市某幼儿园发生狼师性侵多名孩童案件,引发儿少权保护加害人疑虑。卫福部保护司昨公布儿少性侵事件例外报导原则。图为事件曝光后,该所幼儿园铁门遭喷漆。本报资料照片

北市某私立幼儿园发生教保员性侵多名孩童案件,媒体碍于儿少权法规定,未报导园所名称,引发保护加害人疑虑。卫福部保护司昨邀集儿少团体、媒体代表等,讨论儿少性侵事件例外报导原则。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指出,经初步讨论,媒体可揭露行为人所在机构名称,避免行为人转任其他机构继续犯案。

指引也规范媒体不得报导儿少性侵案内容,包括行为人未满十八岁前,或行为人与被害人为亲属关系,如家庭成员、亲密关系伴侣、同性伴侣者,或因揭露行为人资讯可间接识别被害人身分关系,均不可揭露行为人身分资讯。

指引规范不得揭露案件内容、行为人姓名,包括足以识别身分的资讯,但如何认定「足以识别」范围,媒体、儿少代表各有想法,并未取得定论。

张秀鸳说,卫福部会将足以识别的程度,是如路人甲等非特定人,或如亲友的特定人士等纳修法考虑。

媒体报导违反儿少权法案件,媒体代表认为裁罚不应「齐头式平等」。张秀鸳表示,修法时,卫福部将采裁罚分级,如因报导名人争夺监护权案件等较轻微事件,而违反儿少权法,要求下架就好,但涉及较严重案件予以裁罚;卫福部也将拟定警语,让媒体报导时置入,避免二次伤害儿少。

参与会议的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STBA)新闻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王凌霄指出,指引中提到不可报导足以识别的儿童资讯,但足以辨识如何认定,并无定论,这对媒体报导所承受的压力仍相当沉重,恐无法解决外界认为媒体「集体噤声」的现况,以台北市幼儿园案例来说,媒体不是不报,而是环境阉割了媒体发声的空间。

靖娟基金会执行长许雅荏说,指引应针对行为人适用类型,以文字清楚说明,此次台北市幼儿园发生连续、多人性侵案,应让媒体报导预先示警,其他如个别性侵案没有示警需求,可要求媒体自律,不要报导,卫福部应订出判断准则;儿少权法第六十九条是为保护儿少个资,但已无法应对近年逐渐增加的家外儿少机构性侵案件,有修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