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猥褻女法官、書記官 判2年2月
停职法官蔡明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蔡明宏在宣判后表示,审理呈现证据足证他并无不法,法院置之不理,未充分斟酌对他有利事证,判决也背离事实,坚决上诉力争清白;辩护人丁昱仁说,二审会继续努力。
判决说,蔡明宏二○○七年假借职务上权力对女书记官强制猥亵,有多位证人证词、差勤资料、手机通联、手机画面照片、辞呈、万芳医院病历、三军总医院北投分院精神鉴定报告书等可证。
蔡二○二二年对女法官强制猥亵,有女法官证述、证人证词、女法官对话纪录、女法官及蔡各自手机通联纪录、女法官身心科就诊、心理咨商及三军总医院北投分院精神鉴定报告书为证,蔡的犯行确定。
判决说,蔡明宏身为法官,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应知性侵害事件对被害人冲击极大,但蔡不知洁身自爱,不尊重女书记官、女法官性自主权,案件爆发后均以工作表现或同事相处等问题作为对方有诬陷动机答辩。
检方指控,二○○七年十一月七日蔡是士林地院行政庭长,开车载女书记官上阳明山,在人车稀少避车弯于车内环抱、头贴胸部吸吮女书记官,女书记官制止,蔡还称「再五分钟就好」,女书记官惊吓逃下车,在蔡怒视下又上车。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蔡邀约候补女法官到阳明山土鸡城用餐,开车至避车弯称「头晕需要暂时休息」,停车后涉嫌揉捏女法官左手腕、掐捏女法官大腿,再隔着裤子抠碰女法官私处。
合议庭依二个「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故意犯强制猥亵罪」对蔡分别判刑一年六月、一年,订应执行刑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