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称 陈来台投案不符自首

法界人士指出,陈同佳是通缉犯,来台接受侦审,只是「投案」不符合「自首」。图为潘女父亲前往二殡指认。(本报资料照片)

去年2月发生的港女分尸案,香港籍嫌犯陈同佳将与他来台旅游的潘姓女友杀害分尸后潜逃回港,外传陈同佳将在近日获释后来台「自首」,并希望不要被判死刑。法界人士指出,陈同佳目前是通缉犯,来台接受侦审,只符合「自行归案」,也就是俗称「投案」,日后或许在量刑时可能比较有利,并不能减轻其刑。

此外,台湾目前仍有死刑制度,陈同佳谈条件要不被判死刑才愿意来台,根本是无稽之谈,因为判不判死由法官决定,政府和行政部门无从干涉。

法界人士表示,香港消息指称陈同佳在港出狱后原赴台「自首」,这用词很不精准,依《刑法》62条规定,自首是对于未发觉之罪而受制裁者,才能称为自首,港女分尸案早已广为社会知悉,且陈同佳被士林地检署发布通缉,即使他来台接受侦审,也仅符合「自行归案」的条件,完全不符自首规定。

同时,通缉犯依法规定,只有司法警察可以逮捕,陈同佳只要不是非法入境,都将通过海关,就会遭司法警察逮捕,是否属于自行归案还有待商榷,所以只有陈同佳愿意离港来台的这个行为,是不是可以视作自行归案,将由法官审理后衡酌。

法界人士表示,自首依法「得」减轻其刑,依陈同佳所犯本刑为死刑的杀人罪,如果是自首,依《刑法》64条规定可减为无期徒刑;但若是投案就只能依《刑法》57条「科刑轻重标准」,由法官就犯后态度、与被害人关系及对社会危害来酌量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