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趁对方下象山猛踹致眼瞎 山友遭判1年10月
高院
陈姓男子前年10月与王姓山友冲突,隔日2人在北市象山偶遇,陈趁王沿石头阶梯步道往下走,自后踹了王一脚,王重心不稳跌撞阶梯伤及左眼,一审依伤害罪判陈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王左眼视力无视能,已达重伤害程度,改依伤害致人重伤罪判陈1年10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王是登山认识,因细故冲突,2019年10月12日下午2时,王在北市象山逸贤亭处捡垃圾,沿着石头阶梯往下行走时,遇见陈男,陈见状以脚朝王背后处猛踢,王猝不及防,往下摔落而猛力撞击阶梯,致左眼视神经血肿、左耳外耳道擦伤、躯干与四肢多处擦伤。
事后,王到医院就诊,医师诊断王因左眼视神经血肿,造成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左眼视力无光感,属于无视能状态,王报警提告。台北地院依伤害罪判陈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检察官及陈男均提上诉。
高院审理时,陈否认犯行,辩称没有用脚踢王,王是自己滑倒,当天是王先动手,全身压到他身上,还拉他左脚,他为了要挣脱,所以轻轻推王胸部一下,但王没有跌倒,还站起来要追他,可能是王自己滑倒摔下去。另陈男律师则称王左眼有旧疾,有可能是王自身情绪激动,引发左眼病变,认为与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但高院合议庭认为,陈男证称在案发前一天,王对他大呼小叫,还吐口水到他脸上,显见陈男已因2人冲突而气愤难平,有伤害王犯罪动机,不采信陈说词,认为王男左眼出现无视能状态,已造成毁败一目视能的重伤害结果,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依伤害致人重伤罪判陈1年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