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虹安贪污难定罪? 停审释宪关键在「立委是否雇主?」
遭停职的新竹市长高虹安(中时资料照片)
县市议员的助理依据「地方民代补助条例」要载明助理名字申请费用,议员挪用就会遭依贪污罪重判,但立法院的公费助理依《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是由立委聘用,如果是解释为立委是雇主,助理每月领的钱如果不是公费薪水就不构贪污罪,全台首位被因挪用助理费遭判刑的立委高虹安,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承审高虹安案的合议庭停审释宪的1万字理由书指出,「地方民代补助条例」规定,县市议员的助理补助费用,依规定核销应由个别议员每月提交印领清册,载明助理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补助费用分配数及其帐号,并经助理本人与议员签名核实,再由议会直接拨付至助理本人帐户。
但《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
究竟这样的规定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的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高院合议庭认为,此部分尚有疑义,且高院函询立法院没有收到回复,因为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抵触宪法规定,并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未来宪法法庭如果受理声请案,并作成倾向违宪的判决,高院承审庭将依据释宪结果审理本案,而高虹安有可能因此二审官司逆转,不会被依贪污重罪究责,不会被宣告褫夺公权,甚至可以从官司争讼中脱身,重返政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