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酒后骑乘「电动轮椅」算酒驾?南警依这2原则回应

本案件发生于9月26日,员警当晚拦查陈姓妇人后,经酒测虽然证实超标,但员警却为妇人坐轮椅是否属于酒驾一事迟未能定论。(示意图/ shutterstock)

台南市一名陈姓妇人夜里喝酒后坐上电动轮椅准备返家,途中遇警上前关心,未料却察觉妇人身上携带浓厚酒气,员警最终为「是否扣车」感到苦恼不已。警方于上月(30日)对此表示,电动轮椅不属法定动力工具,无须扣车、扣牌,但若发现「人」有酒驾行为,仍须移送法办。

本案件发生于9月26日,员警当晚拦查陈姓妇人后,经酒测虽然证实超标,但员警却为妇人坐轮椅是否属于酒驾一事迟未能定论。员警后询问台南市警局交通大队,针对此情形,是否应须扣车;交大则认为,电动轮椅并不属于「车辆」,不无须吊,但依照警政署于2017年发布的声明,曾指电动轮椅虽非车辆,但仍须以酒驾移送,并交予检察官以个案认定。

台南警表示,陈妇虽未被员警开罚单或是扣车,但全案讯后最终依《公共危险罪》法办。警方同时提醒民众,酒后建议搭车回家,切勿自行骑乘奇怪的动力工具,例如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这些皆为法定范围内的「个人行动器具」,同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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