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女交往妈妈前男友 堕胎后反告性侵!性爱片「表情」让她惨了
高二女交往妈妈前男友 堕胎后反告性侵!性爱片「表情」让她惨了。(达志影像)
一名16岁少女小美与妈妈的前男友小明交往后怀孕,并由男方带去堕胎,未料小美劈腿被发现,提出分手后并要她还4年间的的生活费96万元,小美无力返还,向地检署提告小明在她国三时就性侵她还害她怀孕,甚至拍摄性爱片恐吓取财。法官检视双方对话及拍摄的性爱影片,发现小美表情愉悦相当享受,还主动亲吻小明,且平时两人也相当亲密,认定2人是合意性交,因此不起诉小明,另依诬告罪判小美4月徒刑。
根据判决书,16岁少女小美与小明原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民国107年间分手后,因小明要求她返还支付多年来之开销共计新台币96万元,却因无力返还心生不满,向法院提告小明曾在国三时性侵她,还以拍摄不雅照为胁,要求陆续发生性关系,还拿不雅照恐吓她要支付96万元生活费,让她心生畏惧,前下简易借据。
但是小明辩称,他曾和小美母亲是男女朋友,后来与小美母亲于104年9月间分手后,才和小美交往,两人是在小美高二下学期发生性关系,小美曾怀孕过2次,第1次是她母亲带她去诊所拿掉,第2次是自己陪她去诊所拿掉,自己曾要求小美签借据,是因为两人在一起的生活开销,也认为这是借款,糗两人是合意发生关系。
法官调查,发现小明与小美有许多亲密之自拍合照或录影,也有性爱录影以及穿情侣装,或是与小美家人一同出游、一同参加友人喜宴的亲暱照片。且性爱片中,小美神情自若、愉快,更有主动亲吻小明之画面,显然确实为男女朋友,而非遭要胁或强制为性交行为。
法官又查出,小美在104年10月间因怀孕而前往诊所堕胎,又于105年6月间再次怀孕而由小明陪同就诊,如果小美真的在104年6月遭性侵且遭母亲发现,但小明却在当年9月才与小美母亲分手,母亲岂会容忍女儿怀孕后,由男友陪同前往医院堕胎,因此遭到性侵显非事实。
法官审理后认定,小美因为不满被小明要求还钱,捏造遭性侵、恐吓证据,若非男方留存双方LINE对话纪录及照片,又如何洗刷所受不白之冤,一审依诬告罪判小美4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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