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爱裸睡!遭妈妈男友闯房「咬乳头」性侵...省房租不想告

▲性侵示意图,非本文当事女子。(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家住高雄山区的刘姓男子,知道同居女友的17岁女儿喜欢裸睡,105年11月10日上午趁着女友外出上班,闯入少女房间对方熟睡时搓乳、咬奶头,并试图用手指插入下体,最后因为遭到抵抗才离去,事后少女在学校老师陪同下报警。高雄地院审理后判决刘男2年6个月,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案发当时少女才17岁就读高中,跟着妈妈一起住在刘男家。刘男于105年11月10日上午6、7时许进入少女房间,见到她只穿着内裤,随即色心大起,搓揉、亲吻少女乳房,并且用力咬左侧乳头,还将手伸进内裤试图指奸,因为少女夹紧双腿且不断抵抗,最终放弃离去。

少女到校后,到辅导室吴姓老师哭诉,「妈妈的男朋友今天很过份,用嘴巴和手侵犯她的胸部阴部」,当时胸部还很痛,但却因为住在刘男住处可以节省房租听闻老师建议这件事应该要处理,还很激动地要求「不要处理」,在经过劝导之后,才愿意去医院验伤并且报警。

▲裸睡示意图。(图/取自LibreStock网路

刘男虽然矢口否认性侵,指称虽然知道少女在房间不喜欢穿衣服,但当天是因为查看怎么没上学才进入房间,并且因为少女在床上放置东西才起了争执,少女不但用脚踢,更拿枕头丢过来,他也才会反击。

由于患有糖尿病,刘男表示自己有性功能障碍,辩称少女身上所采集到的DNA,应该是他亲吻少女心爱的枕头,因此才会转移到少女身上,或是少女根本造假;并且指控少女是因为妈妈经济不好,才一起合谋诬告他。

合议庭指出,刘男并没有血缘或亲属关系,明知少女在房间时常不穿衣服,仍然进入房内,并且可以用脚踢到,代表两人的身体距离极近,不符合常理;当时刘男使用手指侵犯少女,生殖器的障碍没有影响,且当下少女不断反抗,应该不可能让刘男亲吻她心爱的枕头。

另外也指出,少女若配合妈妈想要诬告刘男,应该不会向老师央求不要处理,反而会要求尽快报警,且少女与妈妈在事发后已搬离,也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赔偿,因此认为刘男的证词,不足以采信,依照对少年犯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