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夫妇借轮椅下手扶梯惨摔破头 彰化大卖场判赔30万

已退休30年的苏姓老翁4年前与老伴前往彰化家乐福卖场逛,妻子贴心借用轮椅推他走,却在推下手扶梯时轮椅向前滑动,而惨摔破头。老翁今年初亡故,遗孀和子女认为老翁原本身体硬朗,却因摔伤而频繁就医加速退化,卖场提供的服务未达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已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因此提告请求损害赔偿。(资料照)

八旬老夫妻逛彰化家乐福大卖场,妻子借用轮椅给丈夫坐,并推下手扶梯,却因方向不对又未拉上煞车装置,轮椅瞬间向前滑动害老翁惨摔破头,老妪也向前趴倒手脚挫伤。事后家属提告共同求偿200万元的医药费、看护费和精神慰抚金等,彰化地院审理后,判家乐福须赔偿30万95元;全案得上诉。

根据判决书,2017年4月间傍晚5点,高龄80几岁的苏姓老翁与刘姓妻子、姨子,一起到彰化家乐福逛卖场,由于担心苏翁走不动,向卖场服务台张姓女员工借用轮椅,由刘妇独力推着丈夫逛;不料却在下手扶梯时,轮椅未采反向推,又未拉煞车,老翁当场摔破头,头部撕裂伤并造成硬脑膜下出血,妻子刘妇也被巨大拉力拉扯向前倒地双膝挫伤、肩膀拉伤。苏姓老翁已于今年2月亡故。

家属认定卖场业者有过失,提告多名主管过失伤害,均获检方不起诉处分,而民事损害赔偿部分,针对老夫妻不断进出医院看诊治疗,交通、看护和医药费陆续花了上百万元,应由卖场负担7成过失责任,请求赔偿刘妇与4名儿子共计200万元。

家属主张,老翁曾任台化彰化厂长,与妻子育有4子,1984年退休后大半旅居美国,返乡探亲时以在美国的生活经验,推想业者应提供的安全标准,卖场却忽略80多岁老人,认知、注意力都较低的现实,未监督员工告知顾客轮椅正确使用方式,并在卖场四周张贴明显警语,又未提供可以自动卡停的安全轮椅,才导致意外发生。

业者反驳,强调员工出借轮椅时均有说明正确操作方式,主动询问是否需服务人员协助却遭拒,并出示影像强调转角处均有张贴明显警告标示,电扶梯也未故障,不需负损害赔偿责任。

彰化地院法官审理时,认为家乐福在电扶梯入口处设告示牌,周围却堆满货品,难以辨识,转角处警告标示,也难期待一般消费者轻易明了讯息。尤其业者明知提供的轮椅无卡榫供固定,上下电扶梯有可预见之危险,仍未思改进,技术上并非不可行,认定其服务显未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违《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因此对消费者所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法官也根据老翁家属请求的赔偿金额逐项审视,医疗费、交通费、看护费与额外支出,再加上精神慰抚金,合理金额应为42万8707元,由于需自负3成过失、家乐福负担7成过失责任,因此判决须赔偿老翁遗孀刘妇与子女共30万95元。

家乐福彰化店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表示尊重,不做评论;强调卖场每年定期配合政府相关安全法规与社福法令,进行设施与服务的改善。目前彰化店并未设有客用电梯,而轮椅出借仅限於单一楼层使用,并有服务人员在旁协助,若高龄顾客出现身体不适、无法移动,将由专人协助引导以轮椅移动至合适地点休息,若有特殊或紧急需求,则会立即请警消医护协助就医,不会让长者自行搭乘电扶梯离去,或自行操作轮椅上、下楼层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