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解析之二 对权利变换计划中权利价值不服之救济

当代法律:都市更新与再生刻不容缓

简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57号判决

一座城市随着都市发展而日益扩张其版图,然而日益茁壮的城市,仍无法规避岁月的摧残,相较于昔日风光,今日市容老旧或城市功能不符现今社会需求,都市更新成为市容再造选项之一。近年,为因应中央政策,各地方政府无不积极推动都市更新,其中,都市更新大都集中于有庞大住宅需求之都会区。惟办理都市更新所涉层面甚广,如从土地所有权人之角度观察,土地所有权人大都在意若参与都市更新计划,其所能换回的不动产究竟为何?如果所能转换的不动产不如预期,土地所有权人该如何提起救济?

土地所有权人对于权利变换计划中之权利价值不服时,提出异议是否为提起行政诉讼之必要前置程序?本件判决认为异议为一选择性程序,而近年实务判决见解有所分歧。本文赞同本件判决见解,土地所有权人得选择先行异议或迳提行政诉讼,使其得斟酌不同程序之利弊,进而获得实质有效之权利救济,以保障人民之诉讼权,并符合都市更新条例于108年之修法精神。

对于权利价值不服而提起撤销诉讼,法院审理时应如何撤销?本件判决维持原审将权利价值审议核复处分全部撤销之决定,而近年有实务判决见解认为,具体如何撤销,应综合评估撤销对于都市更新全体参与人权利义务之影响。本文赞同上开近年实务判决见解,法院应衡量撤销对于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变动之影响程度,而对于权利变换计划核定处分,或如本件判决之权利价值审议核复,为部分撤销或全部撤销。若诉讼中仅争执权利价值部分之认定,则应仅撤销权利变换计划,不应将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一并撤销,避免影响整体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工程之进行。(作者为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