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解析之一 水平都更之根本危机

当代法律:都市更新与再生刻不容缓

评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号判决

台中市高铁新市镇自办市地重划区(整体开发单元五)(下称系争重划区)面积逾70.25公顷,土地所有权人数共711人,于民国94年7月1日成立筹备会,并于民国98年1月17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于会上举行有关重划会章程、追认重划计划书及选任理事、监事等事宜,其中并有506名70.78%会员出席并参与,章程并有规定理、监事选举采无记名投票及相对多数决,并于民国98年2月12日正式成立台中市高铁新市镇自办市地重划区(整体开发单元五)重划会(下称系争重划会)。

本案历经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重划会不成立,纷争仍未终结,目前全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尚待审理。因该案判决对于以领取重划后权状民众影响重大,容有讨论之必要。本件有关系争重划会成立与否的争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未达同意比率之重划会成立大会之法律效果为得撤销抑或不成立?(二)无记名连记法与相对多数决的决议模式与《奖励重划办法》第13条之规范抵触之法律效力?(三)《奖励重划办法》第13条第2项第2款、第3项之规定所定同意比率之计算基准系以全体会员为基准抑或参与选举之会员?(四)依《奖励重划办法》第11条第4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核准与否是否为重划会的成立要件?

针对本号判决,可以窥见司法实务在处理重划案件时,穿梭于繁琐法令与复杂个案上之努力,然而在论理上,似有可进一步讨论之处,本文将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之界分;第二,为行政机关核定之本质;第三、判决后果考察与法安定性之考量。以该案为例土地所有权人于108年取得重划后权状现况已有土地移转及房屋完成兴建之事实而502号案判决并追逾13年前探究《奖励重划办法》已存有案例又于13年后不同见解并为对取回权状民众及善意第三者作为考量,承上所述,面对近来多个重划案件之重划会遭法院判决不成立之司法实务见解,仍可由「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之界分」、「行政机关核定之本质」、「判决后果考察与法安定性之考量」等角度,进一步审视相关法律见解之妥适性。毕竟重划期程动辄十年以上,牵涉地主及各方关系人众多,又牵涉我国土地空间利用之长远思维,实应更为慎重以待。(作者为建业法律事务所所长暨当代法律杂志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