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了3年才看到老公腥闻 她怒告通奸成功了!
一名女子阿美(化名)看到网路新闻报导才知道老公外遇,因此怒控丈夫和黄姓女子通奸,不过,因提告与新闻刊登时间已经隔了三年,一审不受理,后来,高等法院撤销裁定。而地院改依黄女触犯刑法第239条相奸罪,因此判她应执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
依判决书提到,黄女明知阿美和丈夫的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竟先后于3次在台中地区的旅馆内,和阿美丈夫发生性行为;后来是因阿美丈夫不满黄女另结新欢,而与她产生诉讼纠纷,并接受新闻采访,该篇新闻报导也被刊登在网站上,全案因此曝光。
黄女否认相奸犯行,辩称「是因讨论品尝咖啡之事而结识阿美丈夫,见面后,起初他声称已离婚、单身,才与他交往,发生性关系,有要求查看身分证,他才坦认并非单身身份,而是与妻子分居中,自此即未再与他见面」等话。
一审裁定全案逾告诉时效而不受理,但高院撤销不受理的裁定。新北合议庭认为该篇报导并无叙明阿美丈夫真实姓名年籍资料、与黄女间详细交往状况,阿美无法仅凭媒体采访报导,而得知丈夫和黄女相奸,加上调查聊天内容等,认为事证明确,堪以认定相奸犯行。
最后,法官审酌黄女明知对方是有配偶之人,犹为私欲而相奸,严重危害阿美家庭和谐,且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及婚姻制度,也未与对方达成和解赔偿损害,因此依犯与人相奸,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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