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总统变脸 最重关5年罚300万

内政部长徐国勇(右一)、警政署长陈家钦(右二)去年11月在立法院备询,徐建议可于刑法增订Deepfake「深伪犯罪条款」,以吓阻犯行确保个人隐私权。(本报资料照片)

网红小玉曾用Deepfake给名人换脸牟利,连蔡英文总统都遭用来换脸,蔡总统当时震怒喊要修法。民进党英系立委陈明文等人提案修《国安法》,若给总统或是其他国安人士变脸并散布者,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300万以下。过失犯也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小英说重话 重新盘点法规

小玉操盘「台湾网红挖脸群组」贩售换脸A片,将女星、网红甚至政治人物的脸用Deepfake技术套用到A片中,让人误以为是当事人拍A片,借此牟取暴利。包括民进党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议员黄捷等都受害,小玉甚至把歪脑筋动到蔡总统头上去。

蔡总统去年10月对此表示,「针对换脸色情犯罪等多种类型的网路性别暴力,我们会重新盘点法规,研拟推动修法工作」。

法务部去年11月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增订散布性私密影音罪、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性影音罪、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活动、言论及谈话罪,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图营利之情形,最重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民恐慌 严重恐成伤亡

陈明文等民进党立委也提《国安法》部分条文修正,陈明文指出,Deepfake技术不局限在色情领域,也多有伪造政治人物影片企图影响选情之情事,且当有心人士利用Deepfake伪造影片宣称国家发布紧急动员令,要求人民做出紧急动员指令,将会造成人民恐慌以及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更严重可能造成人民伤亡,有必要修订《国安法》。

草案规定,为确保国家安全,人民不得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将涉及国安人士之影像恣意变造、散布他人。其影像形式包含图像或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录制他人影像行为。触犯者,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过失犯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网路通讯业 也有配合义务

此外,草案也规定网路通讯与平台业者配合的义务,主管机关发现国安人士遭变造影片,应先行移除该资讯,并通知警察机关且保留相关资料至少9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草案规定网路服务提供者及电信业者应于24小时内对该影像内容采取删除、隐藏、下架等措施,或对该揭露帐号、该网际网路协定位置采取停用或禁止之措施,业者若未于24小时内有作为,处50万元罚缓,并限12小时内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每小时处10万元罚锾,并得按时连续惩罚,并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