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公墓烧纸钱却跌坑全身6成灼伤 获判国赔金额出炉

在知名高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的蔡男,2012年到彰化县永靖乡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焚烧纸钱时在焚坑旁滑落致遭火焚伤,最高法院判赔197万多元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在知名高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的蔡男,2012年到彰化县永靖乡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焚烧纸钱时在焚坑旁滑落致遭火焚伤,受有全身体表面积50-59%烧伤,他诉请国家赔偿,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认定乡公所未设置警告标志要负30%的过失责任,判赔197万229元确定。

蔡男提告主张,2012年4月2日下午他前往彰化县永靖乡第一公墓祭拜,因该公所在原有金炉旁设置供焚烧纸钱之焚烧坑,未派专人在旁注意及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在四周以围篱完全隔绝,致其在未设置围篱之焚坑处丢掷纸钱,即因该处之泥沙滑动,而滑入焚坑中。

蔡男说,他因此全身体表面积50-59%烧伤,治疗后皮肤排汗功能丧失51%以上,丧失劳动能力92.28%,原本在公司担任设备维修轮班工程师,后来职务调整为办公室负责文书专案工作,减少劳动能力,乡公所须赔偿他损失。

永靖乡公所表示,蔡男是受有高等教育之成年人,且当天祭祀焚烧纸钱之民众稀少,其明知危险,仍绕到系争焚坑后侧,强行攀爬南面土堆上焚烧金纸,以致下滑发生事故,与公所设置或管理系争焚坑,应无因果关系,纵认公所应赔偿他也有过失。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认为,彰化县永靖乡公所设置焚坑,仅在东、北两侧架设高约1公尺之铁网围篱,西、南两侧则仅以自坑内挖掘之土石堆成高约0.8公尺、宽约1公尺之土堆作为阻隔屏障,且未在现场设置禁止在未架设铁网围篱之土堆丢掷纸钱之警告标志。

合议庭认定,公所就焚坑之设置及管理有所欠缺,但蔡男本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及此,犹贸然站立在焚坑南侧之土堆上丢掷纸钱,终因土堆松动而滑落坑内,以致受伤也有过失,公所可减轻70%之赔偿金额,判决公所须赔偿197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