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扫墓祭拜亡父 工程师竟滑落烧纸钱焚坑6成皮肤烧烫伤
▲男子清明到公墓祭拜亡父,烧纸钱时竟滑落焚坑严重烧烫伤。(图/记者周宸亘摄)
蔡姓工程师多年前清明节到彰化永靖乡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烧纸钱时不慎跌落焚坑,造成全身近6成皮肤烧烫伤。他提国赔向永靖乡公所求偿。案经最高院发回更审,台中高分院审结,认为永靖乡公所确有疏失,判赔蔡男68万余元。全案公所不得上诉,蔡男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蔡姓男子2012年4月2日下午,跟家人前往彰化县永靖乡第一公墓祭拜亡父。他到公所设置在原有金炉旁供焚烧纸钱的焚烧坑,站在土堆上丢掷纸钱时,不慎跌落焚坑内。民众见状上前救援,蔡男虽幸运爬出,但全身皮肤面积近6成受到1至3度严重烧烫伤,一度送医命危。
蔡男认为,永靖乡公所在焚坑未派专人在旁注意,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四周也无用围篱完全隔绝,导致他在未设置围篱焚坑处丢掷纸钱,因泥沙滑动,而滑入焚坑中,造成他左右手掌疤痕挛缩伤害,治疗后皮肤排汗功能丧失51%以上,丧失劳动能力92.28%,据此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向永靖乡公所索赔1400万元。但永靖乡公所认为只有道义责任,不须赔偿。
彰化地院认为,蔡男不在围篱处烧纸钱,擅自爬到未设围篱土堆上而滑落烧伤,实为自行招致,驳回请求。蔡男不服上诉,二审认为,永靖乡公所焚坑设置确有疏失,判赔蔡男186万余元;乡公所不服上诉最高院,最高院认为高院判决虽有理,但在审酌赔偿金额部分仍有疏漏未考量,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永靖乡公所应赔偿227万余元,但蔡男需负7成责任,判赔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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