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配偶注意!離婚竟可分對方的退休金?認識「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保障自己權益
军眷淑芬为家庭操持16年,在家当家庭主妇带小孩劳心劳力,离婚后身边没有财产和收入,依法淑芬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配偶年金分配权」,不过淑芬的军人先生忠汉却不愿意将退休金分给淑芬。律师表示,以「协议」为原则,若协议不成,淑芬可向退休金审定机关申请,代替配偶忠汉给付这笔钱。
公务员配偶若离婚,可以分到对方的退休金?王耀纬律师表示,以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为前提,并需符合「六大要素」始可提出请求。 示意图/Canva
离婚竟可请求分配对方退休金?认识「离婚配偶年金分配权」
「离婚配偶年金分配权」大家可能很陌生,也会疑问和常听到的「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何不同呢?王耀纬律师解释,过去夫妻离婚只能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此权利是以现存财产做计算分配。
而尚未领取的退休金,是必须等到退休后才能请领,实务上认为退休金以后会不会拿到仍是未定之天,「这不是一个具体现实、存在的财产,配偶还未取得之财产」,就无法纳入夫妻剩余财产分配。
但立法者认为,如果是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对婚姻家庭有贡献,如果不能去请求退休金是无法合理评价其对于婚姻中的贡献程度,为彰显配偶在家庭中之贡献,因此才立法设立「离婚配偶年金分配权」。
王耀纬指出,「配偶年金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两者请求依据不同,前者是年金无法加入至剩余财产分配中,才特别独立赋予民众权利去请求;后者依民法规定请求剩余财产分配,因此,这两者法源依据不同、但可同时请求。
年金分配请求权 军公教配偶限定
王耀纬强调,「配偶年金分配请求权」的请领条件较严格,例如公务员是依据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82条规定,离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请求权是以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为前提,离婚配偶可以行使离婚配偶退休金请求权的基本条件,须符合以下要素:
一、婚姻关系至少须满2年。
二、军公教配偶是无工作、家庭主妇(夫)。
三、夫妻均为军公教及政务人员,于离婚时才得以相互请求分配退休金。如果公、教、军及政务人员的离婚配偶是劳工,就不适用此项规定。
四、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五、不能有故意导致退休人员或未来可领的退休人员故意置于死。
六、分配方式是以公务人员与離婚配偶于法定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关系存续期间,与公务人员审定退休年资重叠的部分,按重叠期间占审定退休年资比率的1/2计算。
离婚可分多少钱?以双方协议优先
针对离婚配偶的支领退休金的方式,王耀纬说,「以协议为原则,双方谈好一金额并支付即可,但若协议不成无共识,离婚配偶就直接向退休金审核机关,要求审定及给付退休金,等于代替配偶给付这笔钱。」
他进一步表示,剩余财产分配权也是一样,「双方谈好给付多少金额或财产,其他的民事财产上请求就都抛弃,不一定要依照法条规定差额的半数来约定」,可是如果双方乔不拢,依法原则上可取得差额之半数金额,不过法院例外仍会依照你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介入酌减或免除。
配偶未尽义务 请求年金分配恐卡关
如果在婚姻过程中,对方对婚姻协力未尽其应尽之义务,例如对方家暴、未扶养子女、坐牢或其他情事,这时候可以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调整比例,或免除分配,离婚配偶年金分配权也同样可以请求法院介入调整。
王耀纬最后强调,配偶年金分配请求权经常被讨论是申请的身份条件问题,能请领的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配偶完全没有工作、另一半是军公教,那就可以去请求年金的分配权;第二种是,如果双方都是公务员就都可以互相请求,但如果一方是劳工就不行。因为劳工的另一半,没有就对方的劳工退休金有请求分配之权利,基于互惠原则,也不能跟公务员之配偶请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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