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配偶报子女免税额 三点认定

分居或离婚配偶列报子女扶养,若双方协议不成,国税局优先将监护登记列为优先认定条件。图/本报资料照片

配偶扶养子女裁决机制一览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离婚或分居配偶若重复列报子女或亲属免税额,像是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残障亲属等,国税局将先找配偶两人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国税局会依照监护登记、同居天数、实质扶养事实等依顺序认定。

财政部表示,过去我国是依扶养事实认定,后续才看监护人、同居天数等。但财政部2020年函释,自2021年报税季起,我国分居或离婚配偶列报子女扶养,除协议以外,依监护、同居、扶养等顺序判断。

官员指出,过去双方配偶在国税局提供扶养资料后,很容易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情况。另实质扶养判断也有难度,除负担教育费、生活费以外,还包括生活起居、人身安全保护等无形照顾。

财政部考虑到民法第1098条定义,监护人为受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像是子女有刑责、罚则时,监护人需代偿,其法律地位较扶养人更优先,其次则为同居天数认定同居的教育照顾。

而扶养事实方面,财政部依过去扶养争议案件经验明订情况如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还有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并支付教育学费,以及实际支付扶养费用。

举例来说,若A、B配偶两人于2020年离婚,但2021年报税时,两人皆重复列报扶养5岁女儿的个人免税额8.8万元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

国税局原本建议A、B双方协议,但协议不成,依法只能改以监护登记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者」优先列报,惟配偶双方仍不符合,国税局只好依课税年度内与女儿同居天数认定,较长的一方优先列报,其中A同居天数为120天,较B的50天更长,因此由A取得列报扶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