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诈领加班费等四类案件 最高检统一见解为诈欺

最高检察署去年召开研讨会统一法律见解。(取自最高检官网)

为解决近年各检察机关侦办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歧异,最高检察署日前邀集检察官、调查局、廉政署等相关单位,参考广泛函询各地检署及学者专家建言,统一法律见解为诈欺罪,而非《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以避免造成检方执法标准不一、不公的现象。

最高检指出,近年陆续接获各一、二审检察署反应上述类型案件,检察官间法律见解不一,有人主张应成立《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物罪者,也有人主张《刑法》普通诈欺罪者,因此向检察总长请求统一追诉标准。

为此,检察总长江惠民2021年12月9日召开「公务员诈领小额补贴款与贪污罪的关系研讨会」,邀请学者专家共同研讨,会中多位学者均反对将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的机会」扩张至「职务上所衍生之机会」,主张应限缩解释「职务上之机会」,认公务员滥用其职权或地位并非单纯身分犯,须有职权或地位之滥用,且各种庶务之申报与职务无关,如有诈领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最高检于是再向函询各地检署上述学者意见,结果台北地检、士林地检、新北地检、桃园地检、新竹地检、基隆地检、苗栗地检、台中地检、云林地检、高雄地检、桥头地检、花莲地检、台东地检、澎湖地检共14个地检署。主张以普通诈欺罪论处;宜兰地检、彰化地检、南投地检、嘉义地检、台南地检、屏东地检、金门地检、连江地检等8个地检署,主张以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物罪论处。

最后,最高检召开法律问题小组研商,得出采多数学者及检察署支持之普通诈欺罪论罪之结论,并决议对于上开四类案件如以贪污罪起诉者,将请公诉检察官声请变更起诉法条;如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决者,各级检察署应提起上诉。未来也一并要求廉政署、调查局统一移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