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消防局专员诈领加班费296元 法院判决曝光

时任台中市消防局人士专员的王姓男子,利用加班到中医诊所推拿、针灸,诈领加班费296元,二审法官依诈欺、登载不实等罪判1年2月徒刑,缓刑4年。(王煌忠摄)

台中市消防局1名当时在人事室任职的王姓专员,趁上班时间到中医看诊,报领1小时加班费296元,台中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1年10月,王员不服提上诉,主张到分队洽公不慎闪到腰,才到中医诊所就诊,属因公受伤,且就医后就返回办公室加班,并无诈领意图,二审法官认王员已缴回犯罪所得,足认其当知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撤销原判,以诈欺、伪造文书判1年2月徒刑,缓刑4年,应向公库支付6万元。

检方起诉书指出,2020年时任人事室专员的王男,在当日下午5点到8点有处理人事业务之一般加班,却在前往分队洽公后,在当晚6点多前往中医诊所接受推拿及针灸治疗,迟至晚间7点多返回办公室,由不知情承办人员登载于加班清册,至台中市消防局陷于错误,支付296元加班费。

一审法官认,王员申报加班前往中医诊所看诊,与其加班事由不符,自有使用虚称加班之诈术,诈取加班费之犯行,依《贪污治罪条例》判1年10月有期徒刑,不得缓刑。

王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到分队洽公有合法去程,亦将有保障一段合法回程期待可能,到诊所医疗行为视为加班延伸,且诊所与总局约有30分钟车程,应受保障视为合法加班时间,故当日晚间6点到7点,分别为紧急医疗行为及返程,不能责难,从未利用固有差勤管理职权,不应论以贪污治罪条例。

二审法官认为,王员诈取财物为1小时加班费296元,对于法益造成影响非常轻微,且以缴回犯罪所得,原判决有罪部分撤销,以诈欺取财、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犯行,判1年2月徒刑,缓刑4年,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