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士院法官涉诈加班费 又查出1537万不明财产 最终判决超逆转

前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陈梅钦被诉财产不明来源罪及诈欺取财罪,获判无罪确定 (本报资料照片)

前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陈梅钦涉嫌诈领加班费6136元,且帐户内有1537万多元现金存入,被诉财产不明来源罪及诈欺取财罪,历审都认定,不能排除他填报加班日时只是便宜行事,难认有诈欺罪的不法所有意图,且无法证明他有财产来源不明,判决无罪,检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陈男担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时,并无加班之事实,竟先于个人人事差勤系统线上不实填载日期、时段申请加班,共计22小时,并将其中12小时申请于2018年5月25日及28日加班补休,再于2018年5月15日制作内容不实之「加班费请领单」,诈得8小时共6136元之加班费。

另检方指陈男在2012年到2016年承审数件诉讼案期间,多次遭检举私下接受律师招待买春、收受贿赂等情,经调查他在担任士林地院法官时薪资转帐使用帐户,各年度都有来源不明现金先后由他及不知情之其配偶存入,且陈男未为诚实合理之说明,与其担任法官之俸给有显不相当情事,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嫌。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性质繁杂,核阅卷宗、撰写裁判书类所费工时甚长,每月加班时数达可申报时数20小时,并不违常,依本案客观事证,不能排除被告填报加班日时仅是便宜行事,致与实际加班日时不符之可能,尚难认被告主观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图。

二审认为,检察官未积极查证陈男有何贪污罪嫌,只以其虚报加班时数,要求陈男说明财产来源,与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构成要件亦有未合,判决陈男无罪,检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