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争遗产 靠结婚照保住嫁妆

吴姓妇人将嫁妆金饰交给母亲保管,没想到母亲私下交由吴妇哥哥保管,30年后吴妇母亲和哥哥均过世,吴妇却和大嫂为了首饰认定闹上法院高雄分院认为吴妇请求有据也未逾时效,判大嫂需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本报资料照片袁庭尧高雄传真)

吴姓妇人的母亲曾经赠其一批贵重首饰做嫁妆,后来代为保管还私下转托吴妇大哥藏放银行保险箱。3年前,吴妇大哥过世首饰才曝光,两家人却也闹上法院。

吴妇大嫂主张请求已逾15年时效,但高雄高分院认为吴妇一直不知道首饰在何处,没有请求逾时的问题,判吴妇大嫂仍须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吴妇1981年结婚时母亲送她一批黄金白金珍珠首饰金条给她当嫁妆,儿子出生满月时母亲又另送给孙子数个黄金配件。由于吴妇母亲常常到高雄,怕家中金饰会被偷,曾说要把金饰拿去藏放保管,吴妇因信任母亲便未过问金饰去向。

3年前吴妇哥哥过世,子女处理遗产时才发现其银行保险箱内藏放一大批首饰,吴妇也才得知,原来母亲把首饰交给哥哥藏放保管,但吴妇大嫂认为那是婆婆要送给儿子的礼物,不愿返还,双方闹上法院。

大嫂认为,该批首饰是她当初借给吴妇结婚时配戴用,事后辗转回到先生手上。婆婆21年前过世处理遗产时,吴妇也没说过有这批首饰。

一审吴妇拿出妈妈生前手写字条佐证她拥有部分首饰,也拿出结婚照证明曾配戴这些首饰,法院判吴妇大嫂及儿子应部分还回。但双方仍为首饰归属认定歧异,继续上诉。

高雄高分院认定一条镶玉金项链属吴妇大嫂所有,不必归还。

但吴妇大嫂及其儿子不服、提起再审,强调吴妇在妈妈过世时不提出请求,早已逾越15年的民法请求时效。

合议庭认为,吴妇大嫂不能证明婆婆过世时、吴妇就知道首饰藏放在哥哥那里,并认定其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因此原判决没有逾时失效问题,最后判吴妇大嫂及其儿子仍应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