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顶楼违建又加铁门上锁!其余住户皆可提告

顶楼加盖衍生许多法律问题法界人士提醒,不容轻忽。(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目前法院实务经常见到,旧公寓顶楼邻居除了违法加盖之外,在该楼梯间多增设被铁门管制进出,其他住户应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法界人士建议,除了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举请求拆除外,还能向法院向起诉主张民法相关权利,更能向当地地检署或警方提告追究顶楼住户相关刑事责任。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基隆地检署检察官刘彦君指出,建商通常以较高价格出售顶楼房屋,故顶楼住户多认为自己有使用屋顶平台(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称楼顶平台)的专有权利,甚至认为此约定成俗为一种交易习惯」。但实际上,法院实务上大多不承认这种习惯。因屋顶平台属共有物,共有物的使用收益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此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部分,法院即应依照法律判决,不受顶楼住户所称的社会习惯拘束。

而顶楼住户也经常主张,违建属于1995年(民国84年)之前「老违建」,经行政机关认定可以「免拆」或「缓拆」,但这只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碍其他住户行使私法上权利。其他住户仍可诉请拆除顶楼加盖违建,法院并不会因为该违建被列为「免拆」或「缓拆」就判决顶楼住户胜诉。一旦取得胜诉确定判决的其他住户,就可以声请强制执行,将该违建拆除,而且拆除费用还要由该楼顶平台加盖的住户负担。

另外,楼梯间的通道亦是供公寓住户意外灾变逃生用,如将公寓的楼梯间兼有逃生通道作用的楼梯口装设铁门并上锁,使公寓住户无法通行到屋顶平台,当发生灾变住户根本无法逃生,除已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规定,由县市主管机关违法者新台币4万元至20万元罚锾,届期若不改善,得连续处罚外,亦会致生刑事责任。法院实务上许多刑事判决均认为,楼梯口装设铁门并上锁若阻塞公寓大厦的逃生通道,妨碍其他住户在火灾或其他灾难发生时,没有办法经由顶楼的逃生门进入顶楼平台避难,使他人生命身体陷于危险,即构成刑法第189 条之2 第1 项后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归纳以上意见,反对顶楼住户加盖或楼梯间装设铁门并上锁之其他住户,可行使的权利为:(一)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举请求拆除。(二)向法院起诉主张民法的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侵权行为及不当得利。(三)向当地地检署或警方提告追究顶楼住户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