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员工与老板两头不满意

《劳动法》很大程度上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法的本质是双刃剑,要符合中性原则。

比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这是必须的,这是对员工的保护条款,不执行要处罚,老板也别叫喊连天;条款一旦定下来,也是双刃剑,是对双方的约束,老板违反八小工作制要处罚,同样,懒工只干一小时,或出工不出效也一样要处罚,这就是中性原则,不然这个条款就很难执行。

劳资双方都不买账。

打工族的愤怒是大多数企业、甚至也有国企,都没有很好地去执行《劳动法》,996成了理所当然,现在就业不足,还真成了福报。

所有这些,都是执行中的问题,员工关注的是执行。

既然有《劳动法》放在那,企业就必须执行,很多网友一听说要修订《劳动法》,就以为是要剥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没有这个问题,修订的前提当然是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没人会在这一块动脑子。但是,《劳动法》直接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其实也是企业与财政的关系,学者们呼吁要调整的是财政与企业的关系,不是去对付员工;最终还是要有利于《劳动法》的坚决有效地执行,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利益的作用。

至于企业,很多人创业时对《劳动法》一无所知,什么都调研了,就是没好好看看《劳动法》,企业办起来了,才发现《劳动法》是一个非常沉重的压力,没有充分了解,最好别办企业。而且,《劳动法》中有很多漏洞,防不胜防,企业苦不堪言。

比如,有的员工要求不签劳务合同,在国外这是双方正常的约定,不存在单方的惩罚条款;中国不行,你认为这是双方同意的,那就错了,对企业来说这很可能成了个别人碰瓷的一种套路,员工干满一定时间,完全可以要求企业双倍赔付。

这就是《劳动法》中存在的非中性原则。

为什么中国人不行?

很多人会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外国人能遵守《劳动法》,而很多国内的企业做不到?

这有一个前提,我们肯定不能得出结论说,中国人的人品不行。

这其实也是《劳动法》设计中的一个问题,中国的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诞生出来的雏鸟,很不成熟,而且,它本质上是国家政策释放出来的让老百姓自己养活自己的一种方式,1亿个体工商户,4700万企业,的确是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什么情况都有;一刀切下去,企业的缺陷也就暴露出来了,不利于执行。

更重要的是,同样是中国市场,营商环境是很不同的,五花八门的寻租形式,外企是感受不到的。U型锁反的是日本,砸的却总是中国人的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