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印发新规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9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规定,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制定经办规程,指导地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针对失能评估,《规程》明确,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参保凭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等情形,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失能评估通过后,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商定护理服务方式,在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予以派单。
关于基金管理,《规程》强调,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记录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同时,《规程》表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基础版建设工作,并指导各省落地应用。
此外,国家医保局同日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以及《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规则。